原标题: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2019年12月23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19年12月23日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0,445,249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5.87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17,458,82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7.5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2,986,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157%。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柳启乾、郁超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90,220,1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225,10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9.0568%;反对2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9432%;弃权0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柳启乾、郁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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