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19年12月9日,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2019年12月20日,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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