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99号上海丽昂豪生大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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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杨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陈怡、马成、高国武、宋航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1人,监事王美华、徐宏、胡微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总经理杨明、公司董事会秘书朱音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部分董事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许广惠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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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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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议案,不存在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3、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龙、龚嘉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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