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12月04日 01:4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以下简称“金紫银”)、北京金紫银海鲜酒楼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以下简称“金紫银酒楼”),案件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42)。

  2019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邮寄送达的(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19)京01民终6881号判决书中所判决的,该公司需向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1692095.83元;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076287.5元/年;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355101.88元/年;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的租金为5647856.97元),所产生的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

  (二)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19)京01民终6881号判决书中所判决的,该公司需向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违约金200000元。

  (三)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2016)京0108民初26836号民事判决书,所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392元,及因(2019)京01民终6881号判决书,所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392元。

  (四)驳回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4元。由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北京赣瑞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瑞空调”)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海淀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6.98万元及相关利息,相关情况参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此后,海淀法院判决驳回赣瑞空调全部诉讼请求,赣瑞空调不服海淀法院判决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19)京01民终866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2015)海民(商)初字第459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赣瑞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69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9816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赣瑞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9年8月,公司在与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被北京一中院判令支付涉案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一方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公司与大自然诉讼案件,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另一方面向海淀法院起诉涉案房屋实际租赁权利方/承租人——金紫银及金紫银酒楼,相应诉求已获得海淀法院支持。自本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公司可以依据此次判决结果向金紫银及金紫银酒楼追偿,将对公司产生正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金额,需视后续案件执行回款情况并经年审会计师最终确认。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披露的(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需承担向北京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资金的义务,若后续执行过程中,金紫银及金紫银酒楼无可执行财产或其可执行财产金额低于公司履行(2019)京01民终6881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给付资金金额,将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及管理层将积极推动金紫银案件后续判决执行相关事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9)京0108民初59487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2019)京01民终866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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