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零增持不能仅限于谴责

控股股东零增持不能仅限于谴责
2019年08月20日 03:03 财富动力网

原标题:控股股东零增持不能仅限于谴责

上交所近日披露称,因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项不低于2亿元的增持计划到期未实施,且未及时披露无法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上交所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的这一纸《关于对江泉实业控股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让投资者联想起大生农业零增持始末。2017年12月7日,江泉实业发布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于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设价格区间。

控股股东大生农业承诺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增持计划虽然经过了2次顺延,但最终还是以零增持而告终。至于未增持的原因就牵扯出了大生农业的债务问题,但这个问题在2018年3月、4月、5月和6月披露的增持计划进展公告中均未提及因控股股东资金冻结而可能无法完成增持计划的风险,也未及时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的事项。因此,这样的信息披露显然构成违规。上交所就此作出公开谴责的决定,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但就江泉实业控股股东零增持这件事情仅局限于公开谴责这个层面显然是不够的,对于这件事情的查处,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升级。公开谴责只是交易所层面的处罚,证监会层面的处罚也需要跟上来。否则,如果只是仅限于公开谴责的话,那么对江泉实业控股股东零增持这件事情的查处就只是挠痒痒了,一点震慑力都没有,不会给控股股东带来任何的损失。

那么,对于江泉实业控股股东零增持这件事情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罚呢?个人以为,至少应从两个层面来作出处罚。

首先是对控股股东的处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生农业的零增持是一种违背增持承诺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失信行为,因此应从失信的角度对大生农业给予处罚,将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单。由大生农业主导的所有涉及到资本市场上的项目,应悉数予以叫停。二是在大生农业零增持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信息披露,相当部分有虚假信息披露或重大遗漏之嫌,因此,应从信息披露违规的角度作出处罚,按规定,顶格处罚可达60万元。

其次,是对上市公司江泉实业的处罚。虽然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违规,但所有的信息披露都是以江泉实业的名义发布出来的。因此,这也就意味着江泉实业的信息披露违规。按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同样可以对江泉实业作出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罚。

当然,不论是30万元的罚款还是60万元的罚款,对于江泉实业及其控股股东大生农业来说都是“小菜一碟”。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处罚,是为了给投资者的索赔创造条件。毕竟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严重误导了市场、误导了投资者。而从2017年12月到现在,江泉实业股价跌幅过半,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莫不损失惨重。如果证监会能够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角度对江泉实业及其控股股东作出处罚,那么投资者的索赔就有了依据,这也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正因如此,这个处罚的作出还是很有必要的。

控股股东 江泉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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