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04月27日 18:39 证券日报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A股代码:601607                      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公司H股代码:02607                       公司简称:上海醫藥    

  债券代码:155006                           债券简称:18上药01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批准本公司截止2019年3月31日止三个月之第一季度业绩。

  1.3公司负责人周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财务数据均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等编制,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工业及商业两大业务板块增长强劲,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60.07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26.44%,其中医药工业实现收入61.96亿元,同比增长24.85%;医药商业实现收入398.10亿元,同比增长26.69%。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6亿元,同比增长10.42%,其中医药工业主营业务贡献利润5.13亿元,同比增长21.39%;医药商业主营业务贡献利润5.14亿元,同比增长13.92%,各项主营业务均保持稳健增长;参股企业贡献利润2.36亿元,同比增长7.07%;研发费用2.71亿元,同比增长26.65%。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14.05%,较上年同期下降0.64个百分点,较2018全年平均上升0.19个百分点。公司扣除三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3.75%,较上年同期下降0.55个百分点,较2018年度平均上升0.07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54亿元,同比上升60.59%。

  一季度业绩驱动因素和经营工作亮点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年度经营计划,继续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与研发创新项目,一季度研发费用总额2.71亿元,同比增长26.65%。头孢氨苄胶囊与卡马西平片已经完成BE并申报至国家药监局。1月26日,公司重点品种养心氏片 Vs 曲美他嗪对PCI术后患者心脏康复影响的研究(HEARTRIP)启动会在沈阳成功举办,旨在探索更优化的联合药物心脏康复新方法,使心脏恢复更加健康。这也是国内首个多中心、前瞻性中成药与化药对PCI术后患者康复影响的比照实验,将为后续养心氏的进一步学术推广提供理论支持。

  公司全球第一、中国唯一上市的溶瘤病毒产品重组人5型腺病毒注射液(商品名:安柯瑞)收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将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满足相应的市场需求及相应临床研究用产品需求。目前溶瘤病毒联合肿瘤免疫检查点抗体治疗肿瘤患者方兴未艾,国际著名期刊《Cell》2017年发表了PD-1抗体Keytruda(美国默沙东产品:可瑞达)与溶瘤病毒T-VEC(美国安进产品:Imlygic)联合治疗黑色素瘤患者的一项重磅临床数据,数据显示该联合治疗使得这类患者的应答率提升至62%,并且比单独使用Keytruda或T-VEC治疗的预期缓解率有显著提升。随着国内肿瘤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的陆续批准上市,安柯瑞有望成为PD-1及PD-L1联合用药的重要及首要选择。近年来公司在安柯瑞的研发上持续加码,已获批与上海八家三甲医院共同合作开展安柯瑞的上市后临床再评价研究工作,积极拓展新适应症,与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联合开展的安柯瑞联合PD-1抗体治疗晚期实体瘤的临床研究也已获得伦理批件。同时,公司下属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也已重启安柯瑞再上市计划,继续挖掘其潜在价值,加强学术推广,为肿瘤患者提供更丰富有效的治疗手段。

  4月11日公司发布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8名高管和207名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授予共计2,842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人民币21.54元/A股。在国内医药行业改革发展的浪潮下,市场竞争加剧,沧海横流的大时代已经来临。公司跨出历史性的一步,首次尝试使用市场化的激励工具,全面激发发展潜力,夯实公司发展基因,稳定管理团队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与股东利益增值。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上表中其持股数剔除了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的16,284,400股H股以及上海国盛及上海盛睿通过港股通持有的18,515,100股H股。因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客户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沪港通人民币普通股的名义持有人。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片仔癀诉讼事项进展

  (1)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日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厦门中药厂于2014年3月13日向漳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同年4月4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漳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4年4月13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同年6月23日,福建高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漳州中院(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管辖。2014年8月18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厦民初字第93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称,福建高院又将本案指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管辖。2014年10月22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关于本案举证期限延迟至2014年11月7日的通知书。2014年12月5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片仔癀提交的《起诉状》,片仔癀对原先的起诉状进行了部分调整。2014年12月19日,厦门中药厂以原告诉请调整后超过级别管辖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2015年1月9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榕民初字第1431-1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管辖异议申请。2015年1月19日,厦门中药厂再次向福建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2015年3月4日,福建高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确定由福州中院管辖。2015年5月8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日福州中院再次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1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2015年12月22日和2016年1月5日,福州中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0日,厦门中药厂收到了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判决书,判决书支持了片仔癀的部分诉讼请求。2017年4月1日,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福建高院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8日及2018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2)2014年6月18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2012年11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2574号】和《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2569号】,驳回了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的片仔癀针对上述不予注册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2016年4月18日,厦门中药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片仔癀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答辩材料。201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06号】和《关于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17)商评字第0000018011号】,决定对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7年4月18日,片仔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厦门中药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了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厦门中药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次庭审。2018年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片仔癀的诉讼请求。2018年4月1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片仔癀就前述一审判决所递交的上诉状。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片仔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9年3月15日,厦门中药厂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及片仔癀就上述两件商标行政案件的《行政再审申请书》。2019年3月29日,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3)2015年8月17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诉片仔癀、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简称“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回春医药”)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片仔癀立即停止侵犯厦门中药厂“八宝丹”系列产品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99.7万元;在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虚假宣传给厦门中药厂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判令回春医药火车站店和回春医药连带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福州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片仔癀向福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福州中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漳州中院管辖。2015年9月22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驳回片仔癀的管辖权异议,片仔癀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2015年12月7日,福建高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2095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涉及片仔癀的诉讼移送至漳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仍由福州中院审理。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1)由福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年6月14日,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由福州中院开庭审理,2016年10月14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起诉,之后厦门中药厂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2017年3月1日,福建高院作出(2017)闽民终37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厦门中药厂于2017年11月15日向福州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了福州中院的准予撤诉裁定。

  2)由漳州中院审理的部分

  2016年9月18日由漳州中院主持进行证据交换,并已于10月13日进行开庭审理,同日漳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对本案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后漳州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一审判决驳回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厦门中药厂收到判决后在2017年6月20日于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了上诉。福建高院于2017年9月20日正式受理了此案。福建高院于2017年10月30日进行了本案二审的第一次开庭审理。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

  日期2019年4月26日

上海医药 片仔癀 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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