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9年04月02日 02:02 中国证券报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6,939,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78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4号)核准,于2018年3月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2,222万股A股股票,并于2018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666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888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6,66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2,222万股。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总股本为8,888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6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李中、雷德友、卢国华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上述全体股东补充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该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届时如其继续担任董事职务,且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时,承诺其将在董事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该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不存在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6、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6,939,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78 %;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232,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1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其中1名为境内法人,3名为境内自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

  注1:卢国华现任公司董事,李中现任公司董事,雷德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本次解除限售后,前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其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锋龙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查,保荐机构认为:

  1、锋龙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锋龙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的承诺;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锋龙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锋龙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日

发行股份 股份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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