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
2019年03月11日 19:52 新京报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

  上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也即“五五改革纲要”,其中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等,备受社会关注。

  3月11日,领衔制定“五五改革纲要”的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接受“政事儿”专访,对本轮司改进行解读。

  李少平表示,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的问题。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谈“五五改革纲要”起草

  政事儿:近日最高法院下发“五五改革纲要”,涉及65项改革举措。“四五改革纲要”也是65项改革举措,落地如何?

  李少平:2018年是“四五改革纲要”的收官之年。截至2018年底,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举措都已全面推开,涉及改革文件256件、重大改革试点24项,11项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定。通过推进“四五改革纲要”,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搭建完成,重大改革领域均取得实质性突破。

  “五五”与“四五”一脉相承,都保持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都是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正是基于这些,我们才有信心、有底气在“五五改革纲要”中,继续推动各项改革举措优化提升、发展创新。

  政事儿:“五五改革纲要”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李少平:“五五改革纲要”虽然是未来五年的改革规划,但推进落实的任务非常紧迫。按照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绝大多数要在2020年完成。

  从纲要发布之日起,各项工作就得紧锣密鼓开展起来,努力把“规划图”变成“施工图”,把“时间表”变成“计程表”,确保改革落地见效。我们已将“五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举措分解为160多项改革任务,进行项目式、台账式管理。每项任务都明确牵头单位、责任人员、主要内容、时间节点和成果形式。“改革精装修”贵在“精”字,要求精确切中要害,精巧把握方法,精细对症下药,精准解决问题。

  在确定进度安排和逻辑顺序时,我们统筹考虑了各种关系,努力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衔接,确保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谈院庭长权力清单

  政事儿:“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完善审判监管机制,明确院庭长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李少平:这是关于“完善审判监管机制”的基本考虑。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将“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运行机制,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一次螺旋式上升,实质上是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

  我认为,还权于法官、合议庭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审判监管机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二者同等重要;完善审判监管机制是确保放权不放任,落实宪法责任,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

  政事儿:你如何看待“司法责任”这个问题?

  李少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实践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最终也是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

  所以,我们应当从法院整体责任的角度,来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政事儿:明确院庭长的权力清单与领导干预案件的边界在哪里?

  李少平: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对于“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总之,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谈放权与监督

  政事儿: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李少平:我认为,放权与监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体两面。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出台更加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确保院庭长依法履职,责任制落实到位。

  政事儿:总的思路是什么?

  李少平:第一要坚持于法有据。严格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依法设置权责,合理划定边界。第二,坚持监督有序。权力、责任清单的范围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改革精神,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规制审判权力,不能超越职权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

  此外要坚持全程留痕。所有审判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能脱离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

  最后还要坚持权责统一。权力清单应当与责任清单逐项对应,不允许有不受责任制约的特权,科学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谈设法官惩戒委员会

  政事儿:“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少平: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绝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变成一把高悬在法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上,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既有利于提高责任追究的公信力,也有利于保障涉事法官的合法权益。

  政事儿:惩戒有哪些程序和事由?

  李少平:法官惩戒程序必须符合司法职业的特点,切实保障法官陈述、辩解、举证、申请复议、申诉等权利,提升惩戒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公正性。

  在惩戒事由上,明确对法官进行责任评价的基础是客观行为和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确并非所有的错案都需要或者应当追究法官审判责任,即使发生错案,但法官无违法审判行为,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就不应被追究责任。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受惩戒。

  政事儿:如何做好相关衔接?

  李少平:法官惩戒制度改革应与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谈防止刑事冤假错案

  政事儿: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有哪些进展?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或者变通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涉及94人,提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

  政事儿:你如何看待冤假错案这个问题?

  李少平: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使无辜者蒙受冤屈,而且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还会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2018年,人民法院继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我们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健全刑事辩护制度等方面都做了不少创新。

  应当指出的是,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多措并举,也需控辩审等诉讼主体凝聚共识、共同推进。当前,社会各界对防范冤假错案已经达成高度共识。人民法院将抓住难得的历史契机,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抓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少平简历

  李少平,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西武乡人,1975年4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1975.04-1977.10山西省长子县知青

  1977.10-1978.09山西省高平县丝织厂子弟校中学教师

  1978.09-1982.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生

  1982.07-1984.09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1984.09-1987.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7.07-1990.1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审判员

  1990.11-1993.0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1.08-1993.03挂职任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委副书记)

  1993.03-1995.1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1995.12-2000.0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0.01-2002.1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2.11-2003.0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2003.01-2007.1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其间:2005.09-2006.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一班学习)

  2007.12-2008.0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2008.01-2013.10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2009.11-2010.01中央党校第46期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10-2016.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6.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鲍一凡

李少平 审判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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