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838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建平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谢悦增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股份”、“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黄建平
1、黄建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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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建平持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搜于特,股票代码:002503)154,625,300股股份,占搜于特股份总数的5%。
(二)谢悦增
1、谢悦增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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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谢悦增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三)邓建华
1、邓建华的基本情况
■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邓建华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3月7日,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签署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时以三人一致意见进行表决,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因此,黄建平、谢悦增、邓建华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黄建平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黄建平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3,687,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88%。
2、《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黄建平(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锋、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苏国荣、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3,68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二)谢悦增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谢悦增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谢悦增将持有上市公司13,33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谢悦增(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城、蔡镇通、苏国荣(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邓建华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邓建华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邓建华将持有上市公司13,33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2、《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邓建华(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与蔡镇茂、李维香、蔡培周(以下合称“乙方”、“转让方”)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的数量及比例
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3,3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12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税前)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
转让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余款。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现金的方式向转让方、受让方均认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5)标的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交割日进行交割。各方同意于标的股份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乙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合法持有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或股份权属纠纷;
乙方拟转让的股份如已被质押的,乙方承诺取得质押权人出具的解除质押书面同意函(或无异议函);
乙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乙方不曾作出限制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就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股份转让,乙方无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或证明;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6.2甲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承诺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未来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积极履行本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相应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7)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股份转让协议(三)》;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建平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悦增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建平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悦增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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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建平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悦增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建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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