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公告期满撤下 邦银金租买家会是谁?

股权转让公告期满撤下 邦银金租买家会是谁?
2019年01月19日 00:26 华夏时报

  股权转让公告期满撤下 邦银金租买家会是谁?

  ■本报记者 孟俊莲 北京报道

  距离2018年12月25日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邦银金租”)100%股权以47.35亿元转让的公告期满日已经过去了20余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上海联交所”)仍未有成交公告挂出。

  “所有项目公告期满后,我们都会撤下项目文件的。至于该项目成交与否,都以上海联交所的公告为准。”1月18日,一位邦银金租股权转让的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本报记者此前曾报道,由于邦银金租股权转让对受让方做了诸多要求和限定,业内人士曾推测邦银金租的新东家或已经被圈定在一定范围内。近日,一行业内人士与本报记者交流时表示,坊间传闻一家央企或将接手邦银金租的全部股权。

  股权转让公告期满被撤

  1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再次浏览上海联交所网站,在“成交公告”栏里,不论是“协议转让成交公告”还是“产权成交公告”、“资产成交公告”里,都未发现邦银金租的影子。而于2018年11月28日起挂牌的邦银金租股权转让公告文件,在2018年12月25日挂牌期满后,也从网站上消失了。

  对此,上海联交所一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所有挂牌的项目公告,在挂牌期满后都会将公告文件撤下。而对于“邦银金租转让事宜有无进展”的提问,该工作人员表示工作纪律不允许透露任何信息。

  邦银金租股权转让事宜的另一负责人也表示,项目公告期满后都会撤下相关文件的。至于邦银金租股权转让项目成交与否,最后都以上海联交所的公告为准。他提醒说:“请随时关注上海联交所的公告。”

  虽然,邦银金租股权转让事宜还未有买家现身,但是,坊间却已经有了买家的传说。

  1月12日,本报记者曾就邦银金租股权转让一事与行业人士交流,他透露称,坊间有传闻,一家大型央企或将接手全部股权,但事情还没有落定。

  由于邦银金租全部股权作价47.35亿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且只接受人民币,仅保证金即需先行缴纳2亿元,且受让方在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给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中,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现金流都非常吃紧,除了大型央企,估计少有企业能一次性拿出近50亿的现金去洽购这笔股权。

  1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浏览邦银金租的网站时注意到,其对股东的介绍仍为安邦人寿和成都农商行。2018年11月28日,安邦人寿和成都农商行所持邦银金租的100%股权在上海联交所挂牌转让。

  邦银金租自2013年8月成立,初始注册资金为10亿元,于2016年6月补充资本金至30亿元,是首家也是唯一一家由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出资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截至2018年10月底,其资产规模突破300亿元大关,同比增幅32%,近两年行业排名保持在第20-23位,稳居行业中上游水平,净资产达到40亿元。资产质量优良,始终保持“零不良”纪录。

  对受让方限定条件多

  此前,本报记者在邦银金租股权转让的挂牌公告文件中了解到,此次股权转让对受让方的条件设置了15条之多。除了“对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设定的条件是需采用一次性支付,且只接受人民币,受让方在签定《产权交易合同》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先期需缴纳2亿保证金)支付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外,还在其他方面做了诸多的要求。

  如:对转让标的职工设定了继续聘用的条件,须继续履行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次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解聘原有员工。员工离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则要求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受让方应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受让方应及时补足资本金。

  同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方面,还设定了“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须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因本次交易而参股标的企业的情况)不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意向受让方(联合体各成员)不能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上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标的企业股权等,以及不能有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公告中还对五大类可能存在的受让方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意向受让方属于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应当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意向受让方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的,应当满足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等。

  意向受让方属于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当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等。

  意向受让方属于其他境内法人机构的,应当满足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等。

  意向受让方属于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而符合这五类的受让方,入股资金均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必须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载明。

  此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能承载如此条件的买家,或许已经被圈定在了一定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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