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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学前教育过度商业化 回归公益主导的普惠性道路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认为当前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强调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并要求遏制过度逐利的行为。
《意见》确立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即“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此前,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短板”,由于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地方上“欠账”较多,一些地方出现“上园难”的现象,供需紧张的缺口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涌入,虽然能够缓解“上园难”的问题,但也带来“上园贵”的问题。由于中国家庭对于教育的强烈重视,供需紧张给产业资本带来了更多市场主动性,由于幼儿园的属地性使得家长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幼儿教育越来越贵,并可能影响到了一些家庭的生育意愿。
《意见》并非舆论所理解的那样,排斥民间资本进入学前教育,而是对学前教育的结构与运营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并从整体上降低学前教育的家庭支出,发展普惠性的学前教育体系。与此同时,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幼儿园老师的地位和待遇,健全培训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管。
《意见》首先提出了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目前,公办园比例少,民办幼儿园占大头,因此,《意见》提出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要占到50%。
可以看出,如果公办园占50%,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至少占30%,剩下20%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间资本办园依然占有50%的比例,但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结构,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这体现在收费标准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由省级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但是,地方政府会对营利性的民办园收费进行监管,抑制过高收费。
在民办园领域,《意见》给出了两个政策方向,一是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其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园,会通过扶持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这些政策可能包括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引起舆论关注的是《意见》提出了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比如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这是因为最近几年资本逐渐兼并低价准公办园进行扩张,导致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减少。
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园,为了遏制过度逐利,首先提高了门槛,要求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要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其次,直接关闭了通过证券化获利的大门,规定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这是因为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主要属性,因为必须在普惠性的基础上,也要防止过度以营利为目标,脱离学前教育的本质,导致商业色彩过浓。当然,也有声音认为,收费较高的营利性幼儿园可以为富有的家庭提供更好的学前教育服务,不过,《意见》并没有禁止这种方式,仅仅是对幼儿园的证券化作出了限制。
总之,《意见》是针对当前学前教育现状作出的一次重要调整,即加大公共投入,让公办园比例提高至50%,起到兜底的作用,然后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最终达到80%的比例。最终要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增速较快以及不断证券化的趋势,避免学前教育被商业性主导,回归公益为主的普惠性道路。
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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