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谈民营企业原罪论:试图以简单道德定性否定民企

学者谈民营企业原罪论:试图以简单道德定性否定民企
2018年11月21日 01:54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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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应当成为法治重点

  王秉乾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近几个月来,民营企业的相关话题一直是舆论热点。一时间,各种否定民营企业的舆论四处流传,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习近平总书记最近的一系列讲话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拨云见日、一锤定音的论述,有关民营企业的各种争议就此可以休矣。

  但是,在实践中,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对民营企业家与企业而言都有不利影响,亟待系统解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审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等部门分别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来提供规则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有利的契机。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可以用“5、6、7、8、9”来说明,即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

  如此大的比重充分说明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如果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没有高质量的民营企业体系,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是,毋庸讳言,与改革开放同步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在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等方面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各种违法乱象一直是层出不穷,对国家、社会、消费者等方面造成了不少问题,确实需要法律的严格监管,以趋利避害。

  但是,这一现象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国家、社会、企业等共同进步与发展才能逐步解决。司法在其中当然要扮演主要角色,无论是公、检、法、司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办事,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这才是对民营企业的最优保护。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仍在于思想认识与制度改革,法治是唯一的选择。所谓思想认识,就是如何认识民营企业的意义与作用,只有准确的认识与定性,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想资源。

  民营企业在自身素质与整体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出现各种问题原本就是正常的,所谓的民营企业“原罪论”是将复杂的制度与经济简单化处理试图以简单的道德定性来否定民营企业,而看不到我国改革开放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民营企业的出现与崛起。

  民营企业尽管本身有很多问题,但其贡献是不能抹杀与否定的。只有以法治的思路来认识与解决这一复杂的问题,才能确立对民营企业的正确认识与定位,才能防止在这一问题上反反复复,造成很多不应当出现的问题。

  从制度上而言,法治也是解决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核心部分。法治的根本要求在于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司法部门必须依法处理案件,以法律为核心来运行,从而为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提供稳定与公开的制度环境,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这就意味着,不能以个人意志、部门利益、政绩要求等原因随意处置民营企业。由于这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实造成了若干具有消极影响的案例,有的案件甚至于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这才出现了种种争议。

  从法治的根本出发,公权力的守法是法治的根本要求与必要条件,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是对民营企业的根本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民营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成功的重要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需要自身不断优化,更需要宏观环境的支持。司法部门虽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但其运作却经常可以决定个体企业的兴衰。

  因此,依法办事仍然是司法部门最为重要的核心理念。可以说,我国司法部门最近以来一系列的举措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正确体现,也是对民营企业的重要保护,值得大力贯彻。

责任编辑:陈永乐

民营企业 法治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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