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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4月18日消息,四川银保监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4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因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并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一年,责任人刘某被罚款10万元,并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责任人程某被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40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号
当事人二:刘XX
身份证号:51292719640803****
当事人三:程X
身份证号:512929196412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充市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人保财险南充市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刘XX时任人保财险南充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程X时任人保财险南充市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兼农村普惠金融事业部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工作表、电子取证光盘、任职文件、班子分工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财险南充市分公司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并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一年;
二、对刘XX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三、对程X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3月1日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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