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大股东以约1%的股票换购工银瑞信沪深300ETF

中兴通讯大股东以约1%的股票换购工银瑞信沪深300ETF
2019年03月12日 21:38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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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换购ETF解析

  来源:投基摸狗

  说明——

  1、今天的内容涉及的主要是基金销售领域的机构销售业务,主要是基金的机构销售怎样利用各种规定说服上市公司大股东,尤其是国资大股东以股票换购ETF,所以各种规则、规章等等比较多。

  因为法律法规等等比较多,内容肯定很枯燥,各位觉得烦也没问题,看不懂本文对于普通人的基金投资一点也不影响。

  2、因为内容枯燥,所以这篇文章我就不奢求阅读量了,烦劳各位给点个广告啥的,写个文章,尤其是写个各种翻资料、找规定的文章不容易。

  3、我也是外行,也是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解读,所以欢迎讨论。

  今天(3.12)收盘以后,上市公司中兴通讯发布公告,中兴通讯大股东将会以约1%的中兴通讯股票换购工银瑞信沪深300ETF,并可能减持2%的中兴通讯股票。

  一、工银瑞信

  工银瑞信背后有强大的工行,工行有宇宙行支持,肯定照顾亲儿子,加上各种资源,比如之前募集资金破百亿的工银瑞信上证50ETF就有各路保险系资金的支持,各类保险资金为什么放着成交量良好的华夏上证50ETF不去,而是认购之前ETF规模不大的工银瑞信的上证50ETF,保险公司图啥呀?

  工银瑞信确实很努力,但是如果你跟我说跟工行一点没关系,我是不信的。下图为工银瑞信上证50ETF上市相关资料披露出来的前十大持有人情况。

  这次工银瑞信沪深300ETF就不说了,我个人认为首发募集规模不会小,甚至破百亿不是什么大问题。

  二、换购

  我在ETF学习笔记中进行了一定总结——ETF开放申购以后,不能以单只股票来参与ETF,而ETF认购过程中,可以以持有的成分股来换购正在发行的ETF。所以每次拿股票换购ETF的机会有限,而且最好是宽基指数的ETF,你要是个小ETF,募集个三瓜俩枣,根本不是事,进出极其不方便,要是某些行业类ETF,还容易受到行业本身影响,那么宽基指数ETF是最好的选择,可以说是没有之一。

  三、优势

  对于存量股权,可以直接二级市场减持、大宗交易、发行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不同主体)和认购ETF等等。

  1、减持——这个不用说了,肯定是不好的消息,负面的市场舆论,上市公司股价也面对压力,股民一看大股东要卖,还不赶紧跑,而且这几年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董监高)减持太多,还需要不断公告。

  比如证监会2017年9号公告发布的减持新规就是专门来规范减持业务,本文会频繁引用该规定。

  该规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而第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也就是减持没那样容易,受监管比较严,股价还可能受影响。

  2、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也被监管,而且大宗交易卖出股票也是要给予折扣,很多时候是9折上下(牛市或是同一机构不同产品之间互相倒手)。1亿的股权,别说打九折,就是九五折就是要少500万,大股东很精明的,更重要的是九号文规定了接盘的人也要遵守规定,接盘的人也不傻,没有折扣,我凭啥要大宗买了还受限制。

  3、转债或是交换债

  转债或是交换债对于不同主体(上市公司或是大股东)来说都是一个问题,审核发行时间长,而且最终还要还钱,“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对不对。

  四、认购事项

  上市公司大股东,尤其是央企大股东,很多是集团下属的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权,我找了一个上市公司——中国中车,中国中车大家很熟了,前几年的神车,和谐号、复兴号的生产商。

  这是中车三季报——

  中车三季报显示第一大股东是母公司中车集团,第四大股东是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65%。在备注说明里面提到了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说白了就是第四大股东是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一伙的。

  减持新规特意强调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本)第八十三条规定——一致行动人,也不多,就12项,也就是符合这12项目的都要一起被减持新规限制:

  五、换购是否影响减持

  证监会减持新规以后,沪深交易所又出来了配套细则——90天内集中减持不能超过1%,大宗减持不能超过2%。

  这也是中兴大股东在开头公告里面换购基金占1%,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的原因,为了规定,大股东都算的很精明。

  六、短线交易

  很多人也都关注到了,中兴通讯准备非公开增发,那么大股东换购ETF以后再参加增发,算不算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大股东换购ETF并不能直接界定为大股东减持股票,还没有法律、法规或是证监会部门规定上严格意义上的规定。所以目前监管层和交易所不把大股东以股评换购ETF视作大股东“卖出”股票。因此,大股东以换购ETF后6个月内参与增发或配股,目前来说不是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因此也不用上交收益。

  所以大股东换购以后再参与定增,是可以的,不止是中兴,其他大股东也可以这样搞。换购再定增,没问题,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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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工银瑞信 减持新规 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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