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银行原行长公开受审,曾跑官买官
4月2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松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942万余元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松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行哈尔滨农垦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龙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办理贷款、申请融资理财产品、批准评估机构准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2万余元。2012年,李松担任建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助理期间,在办理贷款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455万余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李松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松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松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跑官买官,瞒报房产、股票
2023年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李松被“双开”。
通报指出,经查,李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跑官买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房产、股票;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办理银行贷款、发行融资理财产品、批准评估机构准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李松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背组织原则,跑官买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以权谋私,将银行贷款资源作为中饱私囊、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松开除党籍处分;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松简历
李松,男,汉族,1968年6月生,湖北黄梅人,198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吉林财贸学院金融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6.07—1990.08 吉林财贸学院金融专业学习
1990.08—1995.01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科员
1995.01—1996.05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副科长
1996.05—1999.04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科长
1999.04—2000.08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科长
2000.08—2003.07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信贷经营处科长
2003.07—2005.04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5.04—2006.07 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行长
2006.07—2006.12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2006.12—2008.12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2008.12—2009.01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助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2009.01—2013.04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助理
2013.04—2016.02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6.02—2019.06 龙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9.06—2022.05 龙江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2022.05—2022.06 黑龙江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2022.06—2022.07 黑龙江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22.07 免职
内容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冀晓航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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