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一般不进失信名单

最高法: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一般不进失信名单
2020年01月03日 08:01 国际金融报

  最高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余继超

  在校生因“校园贷”而成为被执行人要不要限制消费,入不入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给出了答案。

  1月2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鞠秦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院出台这样的规定,体现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使得各级法院在实施司法行为时更具有人文关怀,更考虑社会效益。

  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表明,对人民法院已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果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对于全日制在校生,《意见》指出,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意见》第15条还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鞠秦仪律师表示,在“校园贷”这类案件中,全日制在校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那么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执行时采取较为宽松的做法,一者能够体现反对这种毫无规范的“校园贷”的司法价值取向,二者也能够给这些在校生重新开始的机会和可能。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最高法《意见》的出台主要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个人破产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的当下,这是一个缓和的办法。

  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意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

  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意见》第7条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最高法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最高法表示,一直以来,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态度也是坚决的。在接下来一个阶段,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也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和同志们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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