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十大刑事法律风险之一:有效合规机制的欠缺

2020年01月02日16:16    作者:和昶律所  

  企业家十大刑事法律风险之一:有效合规机制的欠缺

  文/文茵,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研究室主任

  近年来,中国企业及企业家触碰犯罪红线引爆的事件层出不穷。从2017年“中兴事件”促发“企业合规”治理觉醒,到今年大数据行业遭遇整体监管,中国企业以及企业家们开始意识到合规已经不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刑事法律风险触手可及。然而,在我国,“刑事合规”可谓理论上有定义,现实中无故事。究其原因,理念的接纳,制度的落地需要一个完备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支撑。没有生成合规机制的土壤,使得现阶段的中国企业,要不合规机制厥如,要不未得到有效实施,引发法律风险。

  一、聚焦现状

  2018年,《财富》(中文版)杂志,以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企业管理者的合规意识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为核心议题,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问卷调查,并据此调研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合作推出了《2019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该报告的统计分析为呈现当前我国企业的合规运营业态提供了一个具象的样本。统计数据反映,96%的受访对象表示其所在企业都有相应的合规措施,62%的受访者以合规经营为公司目标。但当调查涉及到企业合规机制的体系性建设(完备性),以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有效性)时,问题的呈现非常值得警醒。

  在合规机制体系性建设方面,虽然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将合规经营设为目标,有接近五成的企业重视合规流程的建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仅有35%的调查企业重视合规部门的设立。合规部门最核心的“独立性”地位问题,则仅有17%的受访企业表示比较重视。在合规机制的适应度、进化发展问题上,有意识强化建设的企业比率则不足两成。此次调研的总体结果反映出我国企业及其管理层已经意识到合规的重要价值,但在实践中,企业的合规组织建设并不完善,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及时跟进性明显不足,措施的落实仍然非常薄弱。

  合规机制的缺位、缺漏以及运行失效,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直接暴露在刑事法律风险下,给企业和高管埋下巨大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损失的隐患。比如,企业家个人权力不受制度制约和监督,极易触犯诸如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个人涉罪罪名;如若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受制度的监督与制衡,为了逐利,企业的决策就可能不择手段,极易触碰单位行贿、串通投标、走私罪等罪名。个人犯罪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犯罪则从根本上侵害了公司的机体,让公司丧失长期健康发展的可能,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被立案调查,公司和作为“直接负责人”的公司高管都难逃其咎,面临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二、具象风险

  以下我们通过一正一反两个案例的分析,达到对合规机制缺乏所导致法律风险的具象认知。

  (一)中兴通讯事件:合规部门独立性地位缺失

  企业合规部门在公司层级太低,话语权太弱,没有独立性,将会直接导致合规管理流于形式,企业决策层得不到有效的专业性建议,将企业置于巨大法律风险中。在广受关注的“中兴事件”中,中兴通讯法务部早在 2011年就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这份报告指出:“目前,公司最大的风险是正在进行中的伊朗业务“,“我公司的转口业务,尤其是其中在伊朗开展的业务,有可能会使得公司被美国列入黑名单。一旦被美国列入黑名单之后,我公司可能会失去美国产品的供应链。”并详细论述了违法可能受到的惩罚,例如高层管理人员被判刑入狱,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后将被禁止直接或间接向美国购买产品,甚至还列举了一些中国公司的违法案例。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兴合规部门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错位,致使其独立性、专业性尽失,沦为企业决策层的附庸,在明知公司涉嫌违规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却为决策层的错误决策指出了一条规避美国出口管制规定的错误路径,导致中兴出口管制风险进一步升级,合规管理完全失控,最终风险全面爆发。

  而与中兴通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一些行业中领先的民营企业,虽然合规部门的名称各异,但是都在公司管理体系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并直接向公司高层负责,充分保证其运行的独立性与有效性。比如,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直接管理的只有审计部门,当审计部门下到地方项目公司查账,地方公司负责人必须配合;阿里巴巴的廉政部负责腐败调查、预防和合规管理,独立于各业务线内审及内控部门,只向阿里 CPO 汇报;百度成立职业道德委员会,拥有独立的调查权,不必经由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即可直接展开调查,向最高管理层汇报。虽然以上合规部门重点针对的是腐败、欺诈、舞弊等行为,但窥一豹而见全身,这种合规机制的独立高效运行才能从根本上带领企业超越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预防和规避潜在风险,从而让企业具备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保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二)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信息案:有效的合规计划与风险规避

  合规机制的落实本质上是一个由静态的制度内化为人的观念,再由观念指导行为的过程。一套有效的合规管控机制,一定让企业中的“人”成为合规的保障,而不是风险的源头。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个人犯罪的风险损害到企业利益。因而,企业制定合规手册以及员工行为准则,并且定期对员工进行全面的合规培训,对违规员工进行公开处罚,将合规考核作为任免晋升的条件等合规机制的有效落实,不仅能够事先阻却刑事违规行为的发生,即使在员工实施犯罪后,也可以成为企业责任抗辩的事由。

  2011年至2013年9月,郑某等6名雀巢公司员工为推销配方奶粉,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从兰州市多家医院医务人员处获取孕产妇姓名、手机号等信息共计12万余条。2016年10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郑某等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之后,郑某等人以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雀巢政策》、《员工行为规范》、《雀巢章程》、《雀巢公司员工培训材料》等企业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禁止向医务人员提供金钱或物质的奖励、禁止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该案中,法院在认定犯罪行为属于员工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充分考虑了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包含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并最终认定犯罪属于员工个人行为,雀巢公司无须承担责任。这个案例很好诠释了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落实,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隔离的重要价值。

  三、下工治已病•上工治未病:用健全有效的刑事合规机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巴菲特在论及企业投资风险时,曾有过这样的描述:永远记住保住本金,永远记住保住本金,任何时候请牢记前两条基本原则。但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来说,仅有巴菲特的这条建议显然远远不够。投资失败、创业失败,企业家依然可以重新再来。一旦身陷囹圄,失去的就绝不仅仅是重新开始的机会,甚至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因此,企业的发展需牢记这样一条铁律:永远不要踩踏犯罪红线。企业家,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本金。古语云“下工治已病,上工治未病”,只有未雨绸缪,方能保障企业运筹帷幄,基业长青。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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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国企业家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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