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亿理财市场迎新规:限定18条"红线" 禁止捆绑搭售等

25万亿理财市场迎新规:限定18条"红线" 禁止捆绑搭售等
2021年05月30日 13:28 财经自媒体

  原标题:25万亿理财市场迎新规!限定18条“红线”,禁止捆绑搭售、代客操作等

  来源:行长要览

  “25万亿理财市场迎新规!”

  要参君

  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自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理财公司产品销售办法落地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三是提出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限定18条“红线”:禁止捆绑搭售、代客操作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

  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具体而言,《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18条“红线”,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强化信息全面登记,销售行为全记录

  《办法》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办法》进一步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电子渠道销售的重点环节,有利于在出现争议时厘清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之间的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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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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