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一员工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 转走1000多万用于投资牟利

中信银行一员工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 转走1000多万用于投资牟利
2020年07月21日 08:17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惊呆!银行经理偷窥客户密码后撤单,转走1000多万…

  来源:中国基金报

  又现奇案!多名客户合计花1000多万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这些钱竟然没有入账,而是被银行营业经理转移到了自己的卡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中信银行营业经理金某,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将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的多名客户资金不入账,获取客户密码后,将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撤单,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其中1000万元被金某用来投资,赚取了数百万息差。

  购买的理财产品竟被撤单

  “内鬼”原是银行营业经理

  本案的被告人金某,1980年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大学文化,曾是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南站支行营业经理,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

  那么,金某具体有哪些操作呢?

  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这三年多的时间里,金某在前述银行工作期间,将购买该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王某、姜某、魏某、贾某、许某资金不入账,他利用客户输入密码之机偷看客户密码,将客户已购买成功的理财产品撤单,并将客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自己本人的银行卡中。

  具体来看,受害人被转移的相关资金中,涉及王某的375万元、贾某的100万元、姜某的500万元、魏某的50万元、许某的50万元,共计人民币1075万元。

  赚取差额利息300多万

  资金链断裂投案自首

  那这1000多万资金跑哪里去了呢?

  经审理查明,在被吸收的1075万元中,其中的1000万元被金某用于投资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的子公司,金某从中赚取了差额利息303.63万元。剩下的75万元,留在金某的银行卡中。

  然而,到了2019年3月,因国鼎公司资金链断裂,金某未归还客户资金共计1075万元。2019年4月9日,金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投案次日,金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金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金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金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375万元,向被害人贾某退赔人民币100万元,向被害人姜某退赔人民币500万元,向被害人魏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向被害人许某退赔人民币50万元,共计1075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查封的被告人金某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变现后按比例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金某继续退赔)。

  国鼎公司已被立案侦查

  受害群众或达上百人

  本案中,资金链断裂的国鼎公司具体情况如何?

  天眼查显示,国鼎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商务信息、经济信息咨询。该公司的“企业简介”显示,该公司是辽宁本土的一家金融服务机构,总部位于沈阳市,拥有鞍山分公司,长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于2014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国鼎财富集团。已运作的多个项目涉及地产、矿业、农业、科技、能源、汽车等多个领域。

  天眼查显示,目前国鼎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自然人徐兴旺和屈和平,分别持股70%和30%。该公司唯一的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国鼎金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其中国鼎公司持有98%的出资份额,并且是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据国鼎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国鼎金控”简介显示,国鼎集团创始于2009年,经过八年发展已经成为“具有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四大核心业务融合发展的创新型投资集团。管理资产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为千名高净值客户提供过财富管理咨询服务”。

  2019年5月24日,“国鼎金控”发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及良性退出公告》显示,“从这场金融风暴来临,国鼎公司停止金融业务至今,已将近两个月。”同时,该公司提供了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兑付两个计划供投资者选择。

  此后,该公众号未再发布新的信息。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鼎公司的动向在一份裁定书中曝光。

  该侯某与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国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侯某诉称,2016年9月21日,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一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认购人出资100万元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一次。

  侯某诉称,前述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新合同,新合同的投资期限变为18个月,年化收益14%,每半年付息一次。同日,侯某与被告国鼎公司签订《权益收购协议书》对上述款项及收益进行担保。2019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包括国鼎公司在内的三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兑付投资款及收益。其中被告于某军系被告国鼎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返还责任。

  侯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及收益共计121万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侯某所述签订入伙协议书等事实,因涉嫌经济犯罪,侯某已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警方已于2019年6月25日对国鼎公司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沈公和(经)立字〔2019〕2155号)。裁定书载明,2019年6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载明:“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有6个月期限年化收益9.8%,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0.2%,18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2%等不同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2019年3月国鼎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2019年4月开始陆续有群众到我大队报案。我大队已对该案受理调查。目前已有55名投资群众资金受损,总金额为1,864.4万元。初步估计受害群众400余人,资产受损金额2亿元左右。……”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相关背景

  经基金君检索法条,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现行刑法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款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修正案(六)对该罪名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删除了旧条款“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规定;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

  此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三条显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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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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