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子举报中信银行 上海银保监局介入了

池子举报中信银行 上海银保监局介入了
2020年05月07日 21:1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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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子举报,中信银行凌晨道歉,支行行长撤职!上海银保监局介入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今天早上,

  你们看微博热搜了吗?

  第1、第3都是关于一件事。

  #中信支行行长已撤职#

  #中信银行向池子道歉#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在微博发声,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5月7日下午,《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上海银保监局方面了解,该局已关注到此事,并已正式介入调查。

  5月7日00:56,中信银行连夜在官方微博发布致歉信,关于王越池先生通过微博反映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调取一事,经核实,系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中信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01

  源起:微博声讨

  5月6日15:39,池子在个人微博发布消息,提到与公司笑果文化的合约纠纷,并称,一直在和笑果文化打官司。但在笑果文化邮寄的案件材料里,发现了其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池子询问律师后认为,依照法律,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不能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第三方。

  他还质疑,没有其身份证、银行卡,也没有司法机关的调查令,笑果文化竟然能从中信银行拿到其近两年的流水,还打印出来。之后给中信银行打电话时,中信银行说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目前,他已经向公安局报案,也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

  02

  回应:中信银行致歉

  5月7日00:56,中信银行在官方微博发布致歉信,关于王越池先生通过微博反映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调取一事,经中信银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中信银行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致歉信中提及,中信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中信银行方面认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是其秉持的服务宗旨,也是生命线。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中信银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中信银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中信银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信银行提及,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中信银行进行监督,感谢大家的关心与支持。

  03

  四大争议焦点

  从5月6日15:39微博发布到5月7日00:56回应,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并引发热议。

  争议焦点一:查询信息范围。

  中信银行在致歉信中提到,“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

  按照中信银行的回应,该行查询的是客户的劳务工资记录。常规而言,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委托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通过转账划入指定职工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的一项业务。

  银行代发的受委托单位的工资记录,发放工资机构应有相应记录。按池子提及,中信银行所调取的为其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两相对比后,中信银行查询的个人账户信息范围到底为何?

  争议焦点二:查询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对存款人的保护相关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事件中,中信银行方面称,“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中信银行分支机构和员工在对待非本人查询业务时,遵循着何种流程?

  争议焦点三:管理漏洞。

  中信银行在致歉信中提到,“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同时,“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中信银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中信银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在此事件中,分支机构员工可在未经本人许可之下查询客户信息,并透露给第三方。那么,中信银行的“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中,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又是否可在其他分支机构及员工的管理上杜绝此类现象不再出现?

  争议焦点四: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保护。

  目前,有中信银行客户称,将在中信银行进行销卡、销户等。作为一家成立33年的股份制银行,中信银行有何补救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如何让客户相信中信银行可以维护客户个人信息、确保个人隐私不泄露?

  带着上述疑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对中信银行进行了采访,截至发稿时,因涉及部门较多,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04

  法律:如何界定个人信息泄露

  就法律层面如何界定个人信息泄露,《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询问了相关律师。该律师表示,因职务原因合法获取客户信息的,但不能透露给第三人,所以查询信息本身不是重点,重点是查询之后未经允许告知他人。

  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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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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