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回应员工涉钱端案:不回避 积极配合调查

招行回应员工涉钱端案:不回避 积极配合调查
2019年11月27日 20:41 第一财经

  原标题:招行回应员工涉“钱端案”:不回避,积极配合调查

  11月26日,有消息称,广州天河经侦于近日联系部分投资人,称招商银行“钱端案”中已有几名涉案人员被拘留逮捕。对此,第一财经记者联系招商银行相关部门,招商银行回复称:“对于有我行员工涉‘钱端’案的相关信息,以公安机关正式公告为准。”

  招行并称:“如有我行员工涉嫌犯罪,我行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绝不回避、不护短、不姑息。后续我行将继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后,依法依规,承担应负的责任。”

  早在今年5月,钱端发布一则逾期公告,称产品逾期与招行相关。此后,招行与钱端就开始上演“你来我往”的逾期之争,互相“甩锅”。

  今年8月,广东银保监局曾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下称“回复函”),回复函提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员工曾于2016年3月向客户推荐“钱端APP”,推荐过程中未完整告知招商银行与钱端APP的信息见证关系,未准确对风险进行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

  广东银保监局已约谈该分行相关负责人,督促改进业务管理流程,从严问责,继续与客户沟通解决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广东银保监局在回复函中也透露,广州市天河区公安机关已对钱端公司立案侦查,建议钱端客户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

  《纪要》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就指出,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过程中,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在责任主体方面,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鑫

第一财经 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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