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监管局: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

北京金融监管局: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
2019年11月15日 18:45 新京报网

  原标题:北京金融监管局: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

  来源:新京报

  据悉,本次北京监管方对外埠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风险提示,并非首次。2018年4月23日,北京金融监管局曾因收到投资人咨询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有关事宜,发布风险提示。

  新京报讯(记者 黄鑫宇)11月14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北京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北京监管方表示,目前北京市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如有外埠交易场所(重点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据北京金融监管局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北京金融监管局提示,广大投资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杜绝参加此类违规的金融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本市交易场所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立。

  在第六章“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理”中,《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交易场所交易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同时,《管理办法》在第六条“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中规定: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交易场所注册资本应当采用货币出资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应当实缴到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具备超过5年的相关业务领域从业经验”等项条件,作为注册为北京市交易场所的门槛要求。

  据北京金融监管局介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对交易场所作出创新性制度安排和更加严格的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管真空,消除投机空间,有效维护首都金融安全稳定,为交易场所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交易场所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稳定。同时努力把矛盾问题和重大风险解决在萌芽状态,绝不因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等三项内容,成为《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据悉,本次北京监管方对外埠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风险提示,并非首次。

  2018年4月23日,北京金融监管局曾因收到投资人咨询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有关事宜,发布了“北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的风险提示”。其中,北京监管方表示,经查,截至目前,外地交易场所均未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在京开展交易场所相关业务的申请,北京市从未对任何外地交易场所在京分支机构出具过批复文件。

  新京报记者 黄鑫宇

  编辑 陈诗怡 校对 何燕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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