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依据前述审议内容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67014627G
名称: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叁仟柒佰柒拾捌万元整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24日
法定代表人:余小兵
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3.00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2.50元/股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26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2日,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1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3.00元/股(含),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和2024年1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8)。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37,780,000股,以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1,368,268股后的股本数436,411,732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8,205,866.0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3.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32.5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4年6月26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36,411,732*0.50)÷437,780,000≈0.4984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3.00-0.4984)÷(1+0)≈32.5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6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1,368,268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437,780,000股,以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1,368,268股后的股本数436,411,732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8,205,866.0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6,411,732*0.50)÷437,780,000≈0.4984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984)÷(1+0)=(前收盘价格-0.4984)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许江南、许晶、王光天、邱勤勇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8-6709288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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