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6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2号)同意,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842,1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5.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362,619.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637,375.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4月17日到账,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24】第0005号”《验资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茱制药”)进行第一期增资,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健康产业园项目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配套增值服务项目(一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仙茱制药于2024年6月18日与广发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6月7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系甲方1子公司,作为甲方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健康产业园项目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配套增值服务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甲方1负责督促并确保甲方2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英阳、李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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