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74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5月24日、5月25日、6月4日、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关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的规定,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6月1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887,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0262%,最高成交价7.05元/股,最低成交价6.6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40,409,833.32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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