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6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资本”)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本次对永安资本的担保金额为3.00亿元;本次担保实施后,中邦公司已实际为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61.08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永安资本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中邦公司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和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不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中邦公司为永安资本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期满。根据永安资本业务发展需要,中邦公司于 2024年 6月19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安资本继续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 3.00 亿元,担保金额包含此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中邦公司已经存在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本次担保实施后,中邦公司为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61.08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被担保对象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财通双冠大厦东楼1804-2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

  成立时间:2013年5月8日

  注册资本:2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贸易代理;食用农产品批发;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纸制品制造;文具用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贵金属冶炼;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谷物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畜禽收购;牲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注:上述被担保方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总额共计61.08亿元,均为中邦公司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以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9.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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