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等议案。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6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5日以微信电子文件的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10: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绍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其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外披露该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3-070)及摘要(公告编号:2023-071)。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和专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3年1-6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了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公司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对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全面且客观的清查和评估,并相应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四)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偿还借款需求,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向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借款用途仅限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或者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借款利率不超过年化9.250302%。以中科鼎实实际取得成本计息,利息按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算。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69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5日以微信电子文件的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13: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阎涛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3-070)及摘要(公告编号:2023-071)。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3年1-6月份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向关联方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及财务状况的改善,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建民、潘桂岗、肖慧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行为。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本次向关联方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有利于改善其财务状况并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合理,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周建民、潘桂岗、肖慧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了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公司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对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全面且客观的清查和评估,并相应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及金额
影响公司报告期损益的减值
■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
1、应收款项
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计提的会计政策如下:
A.对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B.当单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2、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均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反之则确认为减值利得。实际发生减值损失,认定相关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
本公司按照简化计量方法确定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如下:
■
3、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四、单项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合同资产、无形资产减值
2018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与贺兰县水务局签订了《贺兰县现代化建设工作(投建管服一体化)ppp项目合同》,2023年6月因政策调整水权交易处于暂停状态,经评估后续获取投资收益回报的可能性较低,根据谨慎性原则,报告期对合同资产计提减值3,129.97万元。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10,868.89万元。
2018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中标的某市中心城区道路路侧带状绿地建设项目(PPP),因受资金、国际国内不确定性因素等因素影响,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现场因无人养护,工程未达业主预期。报告期对合同资产全额计提减值21,633.25万元。
五、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判定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对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2.92%的投资、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振甫”)8.62%的投资、浙江京蓝得韬投资有限公司对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商产融”)3.23%的投资并非为了短期交易、不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并非衍生工具,对被投资方是权益而非负债,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报告期,根据包商银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为-703.29万元,减少其他综合收益703.29万元。此项变动对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报告期,根据杭州振甫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公允价值变动额为-1,150.94万元,减少其他综合收益1,150.94万元。此项变动对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报告期,根据浙商产融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公允价值变动额为-6,327.66万元,减少其他综合收益6,327.66万元。此项变动对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综上,报告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额为-8,181.89万元,减少其他综合收益8,181.89万元。此项变动对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将减少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45,908.19万元,减少报告期股东所有者权益45,908.19万元。
本次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将减少公司报告期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8,181.89万元,减少报告期股东所有者权益8,181.89万元。对报告期整体合并报表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详情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偿还借款需求,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拟向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朗劢”),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借款用途仅限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或者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借款利率不超过年化9.250302%,以借款方实际取得成本计息,利息按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算。
2、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朗劢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科朗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截至目前,中科朗劢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科朗劢法定代表人殷晓东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科朗劢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中科朗劢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如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方: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
借款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
借款用途: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借款年利率:借款利率不超过年化9.250302%,以借款方实际取得成本计息,利息按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起算。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还款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提前还款登),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不限于守约方因减少该等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赔偿责任。自违约之日起每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
还款保障:借款方以其经营项目回款,及时等额优先偿还该笔借款。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中科鼎实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及中科鼎实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向关联方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及财务状况的改善,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本次向关联方中科朗劢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有利于改善其财务状况并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合理,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2016年完成了收购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公司拟使用65,01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智能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项目(以下简称“节水灌溉项目”)。
现节水灌溉项目已结项,截至2023年8月21日,节水灌溉项目产生结余募集资金966,146.09元(全部为利息收益)。上述结余募集资金总额966,146.09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6 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52次工作会议审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乌力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84号)(注: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曾用名,公司已于2016年7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更名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16-086),核准公司向乌力吉发行24,089,486股股份、向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5,341,051股股份、向融通资本(固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2,515,644股股份、向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7,828,53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4,921,4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9,999,95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4,999,956.00元。
截至2016年10月2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年10月26日出具了XYZH/2016TJA1047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2、本次募集资金具体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6 年11月4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都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3年8月21日,用于投向智能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的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智能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项目结余资金966,146.09元,账户余额966,146.09元。
三、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及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1、现沐禾节水已按照募投项目要求完成了施工内容,因此对智能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项目予以结项。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一定利息收益。
五、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智能高效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项目产生的结余募集资金总额为966,146.09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为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结余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管理层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宜,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公司承诺
公司将上述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批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1条的有关规定,即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八、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鲁01民初111号。该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公司”)为本案原告之一,涉案金额22968.10万元(本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1、诉讼及受理情况
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鲁01民初111号。该案当事人平等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被告二安排其全资子公司被告一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招标。同年12月7日,三原告联合中标“义和庄济南市历下石油化工厂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项目。同年12月31日,三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义和庄济南市历下石油化工厂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简称“《总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实际施工。2021年7月20日,案涉项目完成环保督察销号,即案涉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同年7月3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案涉地块已达到修复目标,修复后的土壤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同年10月8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1月11日,案涉项目审定结算值229680985.17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仅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15.4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22680969.71元。案涉项目审定结算后至今,三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欠付工程款,但被告一均以历下区财政局未向其拨付项目资金为由,拒不向三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企业信息官网查询,被告二持有被告一100%股权,即被告一系仅有一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欠付的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济南炼油厂南侧,世纪大道以南,凤山路以东,凤歧路以西五百米,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北义和庄境内”。本案应以工程地点确定管辖。同时,原告二住所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原告三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和解及执行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鲁01民初111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项共计172680969.71元。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各方就该项目《总承包合同》即履行并处理完毕,各方再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223852元,减半收取611926元,由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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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如上各诉讼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鲁01民初111号》;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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