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8月31日 03:16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正在筹划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三、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四、拟回购股份的方式、资金总额及回购价格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五、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六、风险提示

  目前该事项正在筹划之中,公司将尽快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鉴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的最终方案可能与本次公告内容存在差异,最终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本斌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仵晓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和独立董事尚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李丰功先生和监事许国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李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齐文兵先生、副总经理李宏斌先生、总法律顾问许仁刚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转让河南平煤神马尼龙材料(遂平)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转让中平神马(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表决权股数为634,345,487股,在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第五项、第六项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半牧、黄文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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