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年05月27日 01:49 证券日报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6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环境”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路德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季光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将达到29,948,797股,持股比例为29.74%,本次权益变动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动系因季光明全额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德天众享、白彩群合计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

  (二)一致行动人一:德天众享

  (三)一致行动人二:白彩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季光明先生持有德天众享38%的份额,是德天众享执行事务合伙人,白彩群女士季光明先生之妻妹,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季光明、德天众享、白彩群构成一致行动人,不涉及达成、签署一致行动人意向或协议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季光明先生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一:德天众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天众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季光明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天众享不控制其他主体。

  (三)一致行动人二:白彩群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白彩群女士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任职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季光明先生除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二:白彩群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白彩群女士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一致行动人一:德天众享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天众享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经营。

  最近三年德天众享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为自然人,一致行动人一德天众享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变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为自然人,一致行动人一德天众享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季光明,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对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认购路德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提升盈利水平、增强业务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减少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股份的计划,并且已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取得的新增股份。若未来筹划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2年5月13日,路德环境与季光明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2年5月14日,路德环境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6月2日,路德环境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上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4、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9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所必要的相关决策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认购路德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德天众享、白彩群合计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21,608,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39%,其中季光明直接持有路德环境21.15%的股份,通过控制德天众享的方式控制路德环境1.62%的股份,合计控制路德环境22.7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29,948,79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74%,其中季光明直接持有路德环境27.68%的股份,通过控制德天众享的方式控制路德环境1.49%的股份,合计控制路德环境29.17%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2022年5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与路德环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路德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季光明

  签订时间:2022年5月13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及其他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8,160,000股。乙方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8,160,000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注: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已于2022年6月22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股票定价原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已由13.87元/股调整为13.57元/股。)

  3、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16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3.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4、支付方式和时间

  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乙方按照甲方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的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成后,保荐机构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限售期

  本次乙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乙方所取得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其中双方的承诺和保证条款、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经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余股票发行、支付方式等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①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②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

  ③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2)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2、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甲乙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①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②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③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上交所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

  (2)本协议的终止需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四)协议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上述的协议生效和终止条件外,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通知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果因文件、资料及信息的保密不严而致使对方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甲、乙双方中违约的一方应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基于路德环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因路德环境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发行时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人民币113,179,187.29元现金,按照13.57元/股的确定发行价格,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8,340,397股A股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用于认购路德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声明:“本人季光明(以下简称本人)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特在此承诺如下:一、此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自筹资金,认购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三、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资金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在路德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确定后,按照路德环境与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再划入路德环境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进行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的可能。若未来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将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其他修改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日常关联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时,上市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路德环境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主要为融资业务提供无偿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古蔺路德”指路德生物环保技术(古蔺)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金沙路德”指路德生物环保技术(金沙)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白彩芹”系季光明之妻。

  除上述交易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季光明先生、白彩群女士为自然人,其中季光明先生通过德天众享间接控制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德天众享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如下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声明或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路德环境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799号《关于同意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9、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10、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

  2023年5月26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季光明

  2023年5月26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白彩群

  2023年5月2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张翊维黄 俊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

  2023年 5月26日

  一致行动人: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季光明

  2023年 5月26日

  一致行动人:白彩群

  2023年5月26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光明

  2023年5月26日

  一致行动人:武汉德天众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季光明

  2023年5月26日

  一致行动人:白彩群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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