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3年05月27日 00:13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博士”)涉及二宗诉讼案件,诉讼阶段分别为:案件(一)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案件(二)一审阶段,尚未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696万元;

  案件(二):支付欠付货款5,453,70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案件(二):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中亿财行(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财行”)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中亿财行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亿财行(北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6 号-7 号

  法定代表人:王奕茗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169号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被告二:好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行数字”)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于路甲3号3号楼3-49

  法定代表人:王雷

  案件(二)深圳唐维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唐维”)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及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唐维与长城宽带及公司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该案件现已一审开庭,尚未判决。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唐维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第二工业区白花园路 18 号英唐科技产业园A栋3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腾飞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 室

  法定代表人:金万锋

  被告二: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169号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1、案件一:

  2019年12月,中亿财行、公司、好行数字签署《好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持有的好行数字8%股权作价3,200万转让给中亿财行,并约定合同生效 30日内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如逾期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股权转让价款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中亿财行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公司、好行数字并未按照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

  2、案件二: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鹏博士采取集团统购方式向深圳唐维统一采购光缆物资,并安排长城宽带的分公司与深圳唐维签订《购销合同》。后长城宽带与深圳唐维通过《协议书》确认前述《购销合同》项下欠付货款共计5,777,403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计划。《协议书》签订后,长城宽带仅按期履行首期付款义务,截至目前共计支付323,700元货款,拒绝支付其余欠款。涉案债务系于鹏博士作为长城宽带唯一股东期间形成,故鹏博士应当就长城宽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唐维已申请冻结公司持有的深圳鹏博士云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

  (二)诉讼请求

  1、案件一:

  (1)请求判令被告一将持有好行数字8%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中亿财行名下;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以3,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从2020年1月15日起算至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二好行数字为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2、案件二:

  (1)请求依法判令长城宽带向深圳唐维支付欠付货款 5,453,70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请求依法判令鹏博士对长城宽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案件一:中亿财行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中亿财行已支付的3,200万元,并非支付给公司,而是已直接支付至好行数字。公司已督促好行数字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将视上述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责任方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偿。

  (二)案件二:深圳唐维诉长城宽带及公司合同纠纷案

  该诉讼一审已开庭,尚无判决结果,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3-038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5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4)。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鉴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5个交易日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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