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2、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1,951,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89%。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该9人持有及代理了14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786,213,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703%;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5,73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50,090,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4,35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5,737,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2、3、4、5、7、8、9、10;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6;公司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华强集团-平安证券-21华强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华强集团-平安证券-21华强E2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胡新安先生、侯俊杰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议案5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32,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71,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8%;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2%;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2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2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4、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944,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83,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4%;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346,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14%;反对2,775,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15,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596%;反对2,775,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64,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03,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3%;反对8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1,829,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0%;反对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9%;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2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3%;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9%;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2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3%;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6,787,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9%;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26,3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3%;反对5,164,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素文和宋颖怡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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