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出台

《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出台
2021年12月02日 10:39 媒体滚动

《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出台,明年1月1日起——

普通门诊费用可报销 个人账户可给家庭用

本报记者 韩学敏

近日,我市出台了《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等,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

以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去门诊看病,只能刷医保卡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用完了只能自费,不能医保报销。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开始实施,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享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待遇了。

近日,我市出台的《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中,确定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500元。

随着统筹基金收入的增加和可支撑能力的增强,我市还将逐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个人账户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之前,职工个人账户只能支付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新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了。

根据实施细则,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内的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同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转结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新政策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因为个人不缴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额度是按照2021年全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据了解,以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其中:45岁以下的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岁以上的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1.6%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

这次改革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置换出来的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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