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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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8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简称:天同公用,基金代码:161903)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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