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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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红利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客服周刊、客服月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ttasset.com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客户服务传真:021-68531888 2、公司网站: http://www.ttasset.com 本公司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十三、其他事项 1、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募集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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