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招募说明书(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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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6: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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