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二选一”有治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显示,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选一”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哪些属于正当理由?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多次曝出“二选一”相关的争议。而对其在这种行为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界限如何判定,市场上一直众说纷纭。此次,意见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此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书面、口头均可形成垄断协议
意见稿提出,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征求意见提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等因素,分析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以下情况可视为“不公平”价格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何种情况下,能够认定互联网平台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呢?
意见稿提出,可以具体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定。
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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