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贷现管理漏洞,招商银行被团伙骗贷415万

闪电贷现管理漏洞,招商银行被团伙骗贷415万
2020年11月09日 20:13 新华融媒看财经

记者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因系统漏洞问题,招行被骗贷415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裁判书显示,招商银行闪电贷因征信系统管理漏洞,被施某、陈某、林某等多人利用,导致招商银行闪电贷遭遇骗贷。

据了解,闪电贷是指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企业经营或者合法消费的个人网络贷款,从申请到获知审批结果预计需要十分钟,获批后,放贷最快到账需要60秒,额度最高30万,按日计息。

2019年10月起,施某伙同陈某、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招商银行"闪电贷"征信系统管理漏洞,通过向银行提供虚构客户职业信息和虚假社保等证明,利用中介从全国各地寻得的20名贷款人申办"闪电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其支行营业点共诈骗贷款人民币415.2万元。

同时,施某伙同他人以及寻得客户的各层级中介,通过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从骗得的贷款金额中分赃,其中,施某分得赃款6万余元,案发后施某退赃11250元。

另外,2019年11月,张某由王某(另案处理)等人招揽来贷款,由陈某等人将张某身份伪造成某某学院辅导员以及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等手段,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办理了"闪电贷"业务,骗得贷款25.9万元,张某分得赃款6.5万元。

2020年4月26日,施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广电路莫泰酒店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5日,张某在浙江省安吉县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施某系从犯,建议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施某退赔了部分贷款人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认为,施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施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施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再次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施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并责令施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财物损失。

记者就案件情况联系到招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记录反馈一下信息,再由相关负责人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记者发现,这并非招商银行首次因系统漏洞问题被他人利用,此前便有人利用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后再退款等手法频繁骗取高额信用卡积分,累计虚假交易金额达4164万余元,非法获取招商银行309万消费积分。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线上信用贷款已成为主流模式,而这种模式往往也会出现欺诈、风险管理不审慎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在7月17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要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其次要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另外,还需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强化消费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商业银行在授信前的数据采集应尽量多元化,加强贷款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自身系统也应该全面提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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