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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论:惩戒是解决拖欠民企账款的重要环节
防止拖欠民企账款的长效机制正在不断完善。
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重要议题。会议指出,要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同时,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清理拖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预期,事关政府公信力。早在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就指出,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
2019年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意见》,提出要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事实上,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
但要实现应清尽清、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这一目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其中的关键是建立一套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的建立,除了要建立一个民营企业能够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机制、将行政解决拖欠转向以制度防范拖欠并依法解决拖欠的渠道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对拖欠责任人的惩戒机制。没有完善的惩戒机制,对处于相对优势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来讲,都类似隔靴搔痒。因此,《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意见》和历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议题中都特别提出了“严肃问责”、“强化约束惩戒”等措施。
建立和完善惩戒机制,首先要做到的是明确责任主体。这既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这些法人主体,更重要的是把责任压实到这些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许多情况下,责任不具体落实到个人,就基本上等于无责任主体。每个身处其中的人,都可以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来说,干部的流动性很强,一些干部的责任意识就比较淡漠,存在许多“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机制,当初是谁决定的项目,谁就要负责到底。
其次是要明确对拖欠民企账款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惩戒具体措施,尤其是责任人惩戒的具体措施。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对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惩戒的不单是单位,更具体到了个人。
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是相关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理应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对于无非常规因素而拒不偿还对民营企业的账款的这些主体而言,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只不过,被欠账款的民营企业因为种种顾虑,不愿或者不敢将纠纷诉诸法律渠道而已。此前,对一般民事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有了很多惩戒措施,比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等。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对拖欠民企账款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都是针对个人而言。
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0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504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87万人次。希望这个名单中今后有更多对民企失信的国企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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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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