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权力下放交易所是大势所趋

2017年04月18日11:06    作者:曹中铭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曹中铭

  交易所身处监管一线,其拥有“全方位”监管的权力,不仅更有利于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也能将证监会从某些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而专心于市场规则的制定、重特大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以严厉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中国资本市场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日前召开的深交所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指出,一线监管是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主业。并表示交易所应当“敢于亮剑”,“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证监会主席的表态,意味着沪深证券交易所今后将承担着更多的监管职责。

  长期以来,受中国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等诸多客观因素方面的影响,证监会的角色定位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最突出的表现即为既握有新股IPO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发行审核的生杀大权,又背负市场监管的职责。既要扮演“运动员”的角色,又要扮演“裁判员”的角色。这不仅会导致监管效率受到影响,也使自身陷入纷繁复杂的众多事务中。

  然而,这一局面在近几年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如2014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证监会要求,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对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2015年12月,证监会宣布将委托沪深交易所承担案件具体调查工作职责,证监会保留处罚权。此外,像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行业协会等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已经形成,而证监会内部各部门“专业对口”监管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券商以及基金等亦已经部署到位。在此背景下,将沪深交易所推进到监管一线,亦是市场发展与市场监管的必然。

  此前,沪深交易所主要承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职能,而在监管方面,其所发挥的作用其实是较为有限的。下发问询函、关注函,诫勉谈话、公开谴责、市场禁入等成为交易所最常用的监管方式与手段。虽然身处监管一线,其效果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从另一角度上讲,这亦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

  但《证券法》却赋予了交易所的相关权力。如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所称的“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权力”,由于交易所身处监管一线,其拥有“全方位”监管的权力,不仅更有利于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也能将证监会从某些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而专心于市场规则的制定、重特大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以严厉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中国资本市场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以为,将沪深交易所推进至监管前线,强化沪深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将是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须正视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证监会权力下放。即使交易所“敢于亮剑”,但如果交易所手中并不持有“剑”,那么也就无“剑”可亮了。因此,在沪深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中,证监会该下放哪些方面的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针对交易所频现的处罚不到位的短板问题,证监会应该下放相应的权力,让交易所的处罚不再像“隔靴搔痒”。

  其二,沪深交易所制定规则的统一性问题。此前由于沪深交易所定位的不同,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上也存在不同之处。比如就拿退市机制来说,沪市就设置了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而深市就只设置了退市整理板。规则的不同,一方面不利于监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对于规则的理解与掌握。

  其三,沪深交易所对于违规行为处罚尺度问题。即使在沪深交易所制定了统一监管规则的情形下,也将存在监管与处罚尺度不同的问题。比如对于同样的违规事件,某个交易所的处罚力度或许更大,而另一交易所处罚的力度要小些,这样明显不利于对违规行为的监管,也不利于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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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刘士余 退市 证券法 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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