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梁海明
随国家“一带一路”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与投资建设项目配套的伊斯兰融资和投资将会相应增加,中国应加快发展伊斯兰金融建设,通过打造伊斯兰金融项目与伊斯兰国家加强合作,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政策顺利向前推进。
在“一带一路”沿线上有众多伊斯兰国家,随“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进,中国未来将更多与伊斯兰国家在经济、贸易和文化等领域互动,加强中国金融系统与伊斯兰金融的合作,也开始进入了政府的工作议程中。
对于亚洲地区不断增加的基础设施融资需求,体量庞大的伊斯兰金融已成为了可供各国政府选择的另一种融资工具,一些伊斯兰金融机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IDB)正研究通过伊斯兰债券,展开与中国主导的亚投行合作,探讨亚投行使用伊斯兰资金的可能性。
目前全球最大伊斯兰金融国家马来西亚,近期正寻求日本的合作,两国未来或将通过优势互补成立联盟,共同进军伊斯兰金融相关的活动,开拓庞大的全球金融市场。因此,在“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中国更应加速发展伊斯兰金融,加强在金融领域上与伊斯兰国家的互联互通。
视利息为罪恶的特殊金融系统
当前中国各界对伊斯兰金融还较为陌生,要加强合作,首先要增加了解。近代的伊斯兰金融源于1975年成立的迪拜伊斯兰银行,快速崛起则是在2001年美国发生“911事件”之后。
当中主要原因,一是在“911事件”之后,不少伊斯兰国家担心存放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庞大金融资产遭冻结,因此将资产转移至伊斯兰金融机构。二是美国恐怖袭击事件爆发之后,引发伊斯兰身份认同的危机感,众多伊斯兰国家开始回归伊斯兰教义,极大地促进了与西方金融体系截然不同的伊斯兰金融的发展。三是近年来各种新型的金融商品出现,也加速了伊斯兰金融的发展。(Kadokura Takashi, Islamic finance is bigbusiness,2009)
相比西方国家的金融产品,伊斯兰金融拥有业务弹性高、风险低、债务与坚实的资产连结,且禁止从事衍生性及投机性交易等特色,扩张速度极快,相关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当前已经超过2万亿美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MF[微博])、世界银行[微博](WB)等机构估计,由于全球有约16亿伊斯兰信徒,当前伊斯兰金融的业务已涵盖超过70个国家,伊斯兰金融规模每年有可能以10%或以上的速度增长,2020年前或将扩张至4亿美元。
伊斯兰金融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系统,必须遵守禁止利息、禁止投机行为、禁止投资于酒类、博彩业等伊斯兰教义不允许的产业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的伊斯兰教义。
在大家看来,伊斯兰与西方的金融系统最大的不同或许是伊斯兰金融禁止收付利息。其实利益交易被视为罪恶,并不只发生在伊斯兰世界。这种说法最早出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中,他在书中指出:“金钱繁衍金钱,说明金钱具有繁殖能力,这个概念非常怪异,因此利息交易应带给予严厉谴责。”
英国著名剧作家莎士比亚在其名作《威尼斯商人》中,也轻蔑和谴责放高利贷的夏洛可,将他塑造成一个凶狠毒辣、极端利己的高利贷者形象。只是近代以来,随资本主义快速发展,利息交易等于罪恶的观念才慢慢淡薄。不过,严守传统的伊斯兰世界则仍坚持严禁收付利息的立场。
虽然不进行利息交易,但通过伊斯兰金融并非不能盈利和获取报酬,当中主要是发行伊斯兰债券(Sukuk),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并不以利息收益,而是以投资利得的形式获取报酬。此外,还可采取成本加利润销售型(Murabahah)、租赁型(Ijarah)、盈利分享型(Mudarabah)和股本参与型(Musharakah)等方式,获取投资报酬。
中国缺乏伊斯兰金融人才
在如此特殊的伊斯兰金融系统之下,中国未来要加速发展伊斯兰金融,与伊斯兰国家展开进一步合作,至少应展开以下几项工作。
其一,招募培养熟悉伊斯兰教义且熟悉金融知识的专家型人才。在伊斯兰世界,凡从事伊斯兰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有义务成立“伊斯兰教法委员会”,该委员会手握金融产品的生死大权,除需判断金融商品是否符合伊斯兰教义外,同时兼有监督金融机构的伊斯兰金融的功能。
虽然“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成员无须考取执照,但要进入该委员会,不但须精通伊斯兰教义,而且还须拥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在伊斯兰国家目前符合该条件的专家仅两、三百人,如果再把专家的英语能力列为条件的话,全球可能才有数十人,如果还需要懂中文的话,可能只有个位数。
因此,要培养符合“伊斯兰教法委员会”要求的专家,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或可参考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做法,设立国际伊斯兰金融教育中心,开办博士课程培训相关专家型人才。
其二,设立高级别的伊斯兰金融专责小组。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英国已开始发展伊斯兰金融,除了商业银行参与之外,英国政府还设立了高层次的部长级伊斯兰金融专责小组,大力推动伊斯兰金融的各项基建工作。
中国要发展伊斯兰金融,不仅涉及地方省、自治区,也涉及宗教、民族、教育等的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微博]和证监会[微博]等经济、金融主管机构。要加快推动伊斯兰金融的发展,应考虑成立一个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主导下的一个专门机构,对内协调各个部门、地方政府来共同推进伊斯兰金融的各项基建工作,对外拓展伊斯兰债券、伊斯兰银行、投资基金及保险等伊斯兰金融业务。
其三,参与完善、创新伊斯兰金融系统。
作为一个较新的金融系统,伊斯兰金融现存不少问题,中国应根据当前伊斯兰金融的银行理论体系尚未完善,制度仍未健全,管理人才紧缺,运作过程中还存有不足与漏洞等问题,和伊斯兰金融人才携手,共同完善伊斯兰金融系统。
与此同时,中国未来应考虑创新伊斯兰金融系统。研究显示,未来伊斯兰金融市场潜在增长和创新环节,主要集中在伊斯兰国际高净值富翁(HNWI)替代枢纽、包装伊斯兰组合型基金(FoF)、伊斯兰发售、管理枢纽以及伊斯兰符合教义基建中心等。中国只有后发制人,参与伊斯兰金融的完善、创新工作,未来才能更好地与伊斯兰金融系统融合,共同推进伊斯兰金融的发展。
随国家“一带一路”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与投资建设项目配套的伊斯兰融资和投资将会相应增加,中国应加快发展伊斯兰金融建设,通过打造伊斯兰金融项目与伊斯兰国家加强合作,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政策顺利向前推进。
(本文作者介绍:香港经济学者、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一带一路百人论坛专家委员会委员,著有《你不知道的财经真相:美国退出QE之后的世界》、《中国经济新政策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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