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时代的矛盾与趋势

2016年01月05日 11:44  作者:嵇少峰  (0)+1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嵇少峰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公布,行业内外议论声叠起。按照惯例,这个征求意见稿出台前早已向多方征求过意见,因此再争论其内容影响甚微。

P2P监管时代的矛盾与趋势P2P监管时代的矛盾与趋势

  这篇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与大家前期反复讨论的非常接近,无论是信息中介地位还是第三方存管等,均在预料之中。甚至由银监会出指导性意见、各省金融办属地监管这一形式也一如预期。意见稿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其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仔细分析后发现,通篇内容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监管的妥协,笔者之前曾预言网贷监管政策有可能出现的几大核心矛盾,也同样没有得到解决。

  一、中央与地方监管顺位的矛盾。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从字面上我们理解,意见稿中所指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肯定不是一行三会的垂直分支机构,而是各省市成立的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类似机构。这种监管架构有可能产生诸多问题。由于银监会对各省金融办并没有行政上的管辖权,通常文件的行文对象都很难直接垂直对应,这种情况下,其指导监管工作的作用将严重受限。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中央层面也从未有过正式的身份,大多属省市区地方为协调当地金融工作需要而个性化设定,对应的上级并不存在一个中央金融办,其人员编制也分行政、参公、全额事业各种不同,本身就缺乏上位制度的配套。从法律、行政管理角度看,地方金融办从未获得过清晰的地方金融监管授权,在金融监管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机制并不清晰,近两年央行[微博]与地方政府已多次研究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但终未有结果。这种不伦不类的配置,也将使地方金融办在执法过程中严重缺少抓手,地位极其尴尬。

  二、监管权利与监管义务的矛盾。

  意见稿对P2P平台监管要求范围较广、细节甚多,而给到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资源与监管依据又严重不足。备案制与3万元的最高处罚力度将使得地方金融办首施两端。面对如此宽泛、鱼龙混杂的P2P行业,地方金融办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且积极性不高。P2P易引发群访性事件,相比牌照化准入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监管与处置要困难许多。不实行牌照化管理,又要求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管与善后,仅仅依靠一个简单的管理办法是难以想象的。这种做法甚至有可能被地方金融办视为中央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踢监管的皮球。

  在力量与抓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地方金融办最大的可能就是参照银监会的办法来成立一个行业协会,以相对超脱的姿态将所谓的监管归于行业本身,只抓监管权力而将监管责任与具体事务交给行业协会。意见稿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这种多机构分内容的监管将弱化主管部门的权力,也给处置责任的推诿留下了空间。行业协会自说自话,地方金融办订几个制度偶尔抡一下大棒,形成不了完整的监管体系,事后监管也将是各归各家,各找各妈,行业协会有可能成为各级监管机构推卸责任的最佳去处。行业协会本是自律组织,根本不具备监管的职能与能力,更无法成为合适的监管执行者,极易被行业内大佬及无良者操控。

  三、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意见稿明确规定,P2P“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应该说,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机构间的监管矛盾、防止金融风险的蔓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可能是因噎废食,这也体现出当下银监部门在分业监管下的无奈。从金融发展的态势看,混业监管、行为监管已是大势所趋,对极具创新基因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意见稿体现的一刀切的做法不太符合大方向,它扼杀了互联网跨界资源整合、长尾与边际效应明显的优势,是一种保守的监管思维。

  四、行业合规与生存空间的矛盾。

  意见稿列出的种种监管要求对于平抑当前行业乱象应有相当的积极作用,许多细则不可谓不用心。从“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到“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等等,意见稿对P2P平台提出的诸多监管要求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意见稿相对宽泛且缺少有力的执行力量,监管办法并无法使无良平台、无序平台离场,反而有可能让良性的平台成本上升,进一步提高劣币驱逐良币的概率。监管也不会给良性的平台带来直接的商业利益,意见稿也未给良性平台以一定的政策预期与合规的对价,P2P如何走出盈利的困境路漫漫其修远兮。

  五、迫切的监管需求与漫长宽限期的矛盾。

  意见稿给P2P平台以18个月的宽限期,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对新生行业的宽容与关怀,但恰恰是这个宽限期,有可能使得监管政策的效能大大降低。当下P2P的行业风险已到了危在旦夕的地步,2015年有30%以上的平台出事,E租宝等巨额不良平台绝不是个性案例,未来半年到一年内连续爆雷应是大概率事件。如果说意见稿在前一两年公布还算适应形势,那么在当前情况下设置如此之长的的宽限期更象是一种不作为与纵容。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巨大监管差异,结合互联网平台跨区域、无物理边界的特点,都将会大大弱化监管的效力,形成监管真空。每每看见一群群中老年投资人集聚在跑路的P2P公司门口,心中的刺痛便无以复加。因为我们也会老去,也会沦为骗子的目标,轻松的一句投资人风险教育是不能让我们的监管者逃避社会责任的。数千亿元的投资人损失,带来的是百万人的血本无归,18个月太过漫长,大量的巨额平台崩盘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行业一地鸡毛后,监管办法甚至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六、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定位的矛盾。

  意见稿基于信息中介定位的同时,要求平台披露借款者的基本信息、信用评级、信用评分及担保情况。对于平台是否要为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以及风险披露、信用评级的准确性进行识别并承担责任,意见稿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意见,估计在实际执行中也会产生法律纠纷,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如果要求平台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平台不仅仅是信息中介,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信用中介职能;如果不作要求,则意味着平台可以听之任之,只需让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即可,此种情形下平台本身的价值何在?又有多少投资人敢于对不确定信息、不担保托底的借款人进行实质的放贷?目前我国在中小微企业、消费者方面,基本不存在权威、公允、健全的征信、评级机构,担保主体的资质也无法评判,如果将这几个关键环节均交给不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则投资人对风险识别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P2P信贷流程风险也会增加,同时拉高了借款人的贷款利率。网贷与主流电商交易产品存在本质的不同,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网络购物具有相当的风险识别能力,交易双方的信息基本对称,因此消费者对中介平台的依赖度相对有限。而网贷不同,消费者在缺乏专业机构帮助下,根本无法识别借款人的风险,赌博式的投资带来的不良后果,其滞后性与严重性都不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

  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对称的难度与成本过高,如果网贷也不解决这一问题,则单纯的双方撮合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容易引发全社会灾难。纯信息中介的定位貌似化解了平台的信贷风险与监管风险,但这种定位或许从根本上把中国网贷平台当下的市场空间与盈利的逻辑归零。

  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机构介入的程度越浅,控制力越低,则机构的回报越少,这是客观经济规律。纯信息中介的定位将大大降低平台的收益,这种情况下,全国能生存下来的平台将非常有限,且更容易被流量为王的BAT垄断。尽管我们也极度反对P2P平台胡乱吹嘘的风控体系与刚兑,但监管部门仍应该考虑如何设计让网贷生态更加合理。

  七、民间金融自由化与牌照化类金融机构准入不公平的矛盾。

  意见稿规定,“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这句话隐藏的深意与留下监管真空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P2P作为民间金融的网上化生存方式,早已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关联甚深,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与P2P区别监管、分而治之本身或是一种缺少大局观的做法,也彰显了制度设计者缺乏全面掌控能力的无奈。备案制的P2P与牌照化的融担、小贷将形成极大的监管矛盾,造成类金融机构“有照者死、无照者生”的不正常现象。

  另外,大量的平台完全可以一夜脱下P2P的帽子,用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名目卷土重来,否认自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不去备案,远离监管。想象中的投资人对平台合规的鉴别能力与重视程度其实是不存在的。监管当局在牌照化的整体监管格局下做备案制的尝试,其结果不容乐观。有关部门不能从宏观上解决民间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总体设计问题,不从行为监管方式入手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监管失灵、合规无益的现象一定会反复出现。

  笔者揭示意见稿背后的种种矛盾,并不是否认监管者的专业与理性,意见稿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监管者的心血与智慧。应该说,基于监管体制的无奈与民间金融的复杂性,的确很难为网贷行业设计出一个完善的监管办法。笔者坚持认为,网贷问题其根源指向社会信贷供应体制及金融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希望通过监管的办法引导网贷满足社会有效信贷需求、防范金融风险的努力是很难实现的,它远远超过了监管机构本身的能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不管怎样,该来的、不该来的都已经来了,我们还是要直面已经出现的2016年。尽管任何预测性的文章最终都可能是个笑话,但思考与前瞻总是大家需要的。

  一、行业冬天的大背景是经济的冬天,从没有脱离基本面的行业。无论监管与否、革新与否,实体经济的下滑给金融行业带来的重创这是不争的事实。P2P行业无论是定义为信息中介还是变异的信用中介,是直接担保还是隐形担保,其基于信贷的产业链格局并没有改变。无视实体经济与信贷本身的特点,在封闭的圈子里奢谈互联网金融创新完全是掩耳盗铃。

  P2P前期出现的大量问题是传统信贷行业去杠杆与风险转嫁的结果,近半年反复讨论的资产荒更是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充分体现,银行早已先知先觉,根本不是P2P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问题。银行业如此,高息的P2P更是如此。2016年的P2P行业将面临比2015更困难的外部形势,伴随着冬天来临还有合规与转型的要求,平台承载的任务极其沉重,对尚未找到可靠盈利模式的机构来说,生存将是一场硬仗,活下来的一定是极少数。

  二、P2P2.0时代到来,使得机会与危机并存,对良性的平台而言,机会大于危机。意见稿的出台,会给良性的平台以明确的方向,让不专业、无实力的平台心生退意。2016年的行业关键字将是“回归”,一是回归金融的本质,二是回归互联网精神。如何更深刻地理解金融与信贷的本质,如何能真正利用互联网、高科技工具对传统金融生态进行改造与革新,这才是P2P唯一的正途。

  应该看到,1.0时代P2P大都是传统信贷产品的次级贷与简单线上化,几乎所有平台的重点均在于抢夺投资人、从网上集聚资金,基于信贷产品本身的创新与信贷流程的改造并没有什么突出的亮点。如今监管初定,投资人教育与资金端的流量也已不再是最大的问题,当平台开始思考对资产端的控制力时,这才发现自己折腾多年并没有触及信贷本身,这才如梦初醒。我们甚至可以说P2P1.0时代根本就不是P2P,它更象是一个变相吸收存款的监管套利时代。但尽管这样,P2P1.0的积极意义还是不容忽视,它拉开了网贷的序幕,为真正的P2P2.0时代的到来奠定了舆论与互联网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网贷黄金时代才刚刚萌芽。

  三、监管政策对行业的影响更多基于心理的层面,真正让P2P平台回归金融本质的仍是市场本身,这才是一种真实而科学的回归。流氓、骗子还会大量存在,动机不纯的平台甚至会占据阶段性的战术优势,但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规律不会改变。当风险压力接近临界、浮华与泡影逐渐散去,庞氏炸弹的频繁引爆终会让不良的平台失去另类生存的土壤。2016肯定是血雨腥风的一年,也是市场对行业冲击最大的一年,对良性的平台来说,压力测试、急速去杠杆既是主动的也是被动的,它将考验平台的实力与意志、专业与耐心。无论如何撇清自己,不良平台的大量死亡带来的风暴一定会殃及池鱼。在经济仍未启稳之前,合规与转型的双重压力,使得良性平台的常规信贷产品交易量迅速放缓是大趋势。能否发现新形势下的安全信贷产品、如何利用互联网信贷的特殊优势、如何获得融资性现金流来补充盈利模式的不确定,都将严重考验着平台的智慧,2016年甚至不是冬天的结束,而只是冬天的开始。

  四、监管部门对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方向上的松绑,将会使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一波实力雄厚的力量。日前央行先后颁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仔细对比其内容,你会发现监管部门已着手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清除障碍,政策的前行将大大加快传统银行业互联网创新的步伐。尽管监管部门对传统金融机构网贷方向的创新还未明确态度,但这也仅仅是时间的问题。利率市场化大门已然打开,网贷与传统信贷的利率鸿沟也将逐步填平,未来的市场格局将产生重大变化,草莽的江湖之争也会演变为专业之争、市场之争、产品之争。

  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各有优势与劣势,基于传统金融与基于互联网思维的两类机构,在语言与思想的互通有会一个纠结的过程,更有可能产生深度合作,因此两者间的竞合关系将在2016年有所显现。对网贷平台而言,强势对手即将入场,留给大家夯实基础、建好护城河的时间已然不多。

  五、金融服务外包与功能专业化细分将会成为一种潮流。如果把信贷行为切割为发现需求、风险识别、风险定价、风险管理、资金匹配这五个主要环节,我们会清楚地发现,之前争论的“去中介”实际是一个伪命题。P2P如果真的做一个纯正的信息中介,仅仅做发现需求与资金匹配这两端,那么一定需要第三方机构做风险识别、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的工作,否则借贷双方的交易很难达成、更不可持续。网贷行业的需求将催生大量的第三方风险识别与定价机构、增信机构出现。

  不管这种机构与网贷平台是否关联,回归信贷的本质、体现信贷专业的力量,或许才是当下网贷行业更需重视的地方。事实上,网贷发展至今,即使监管部门对平台本身不作信息中介的定位,市场对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显。未来或有可能出现大量不衔接项目、资金,只为网贷平台提供风险识别、风险定价、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这种平台的优势与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甚至超过绝大多数平台本身。这种机构甚至可以同时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六、在创造客户与掌握资产端方面,也将会产生专业的机构。消费场景组织、客户批量标准化、需求分层定位这些基于传统金融营销层面的工作将越来越专业,也有可能催生出一种新的服务模式。对传统信贷的创新与改造,不见得一定是颠覆性的,增值与微创新一样可以催生伟大的公司,毕竟信贷这块蛋糕够大,简单的全流程模仿不如一点的突破。前几年P2P一直把资金来源及投资者的引流当作主要工作,将投资者视作客户,这是偏离信贷本质的,信贷需求者才是P2P真正的客户。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获客仍是原始的,P2P1.0时代的信贷获客也是原始的,这将是P2P2.0时代的另一个专业方向。

  资本的冬天、收益率下行、盈利空间狭窄、安全资产贫乏都将贯穿2016年的始终。创新是艰难的,也是充满激情的,我们没有理由一夜之间实现P2P万众创业成功的美梦,我们也没有多少可以模仿的先行者,LENGDING CLUB并不是天生的权威,上市基于P2P行业也仅是一种开始,并不代表模式的成功。2016一定是P2P行业艰难前行的一年,说其艰难是因为三、五年的短暂生长,行业还处于混沌的婴儿期;说其前行是因为我们清楚地看到,民间金融资本与互联网改变传统金融的趋势不可阻挡。

  监管与市场,矛盾与机会,永远是专业、敬业的人们永恒的面对,2016,我们准备好了。


  (本文作者介绍:16年金融监管经历,后从事私募、融资担保、小额信贷工作,全国小微信贷著名培训师,小额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财经专栏作家,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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