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商业银行应把金融消费者当成“上帝”,切实转变金融理念,消除盲目追求不当经营利益行为,更不能做有损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即便要分期付款,也应充分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不能搞“拉郎配”。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节了,不少读者朋友总会到这一天观看中央电视台的打假节目,每年也总要看到很多新鲜的、坑害消费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行为被媒体记者、市场监管部门揭露出来。
可不,最近亦有媒体接到不少金融消费者投诉银行机构莫名将自己办理了分期业务,而且这些被举报银行机构往往对消费的投诉处理不及时,能拖则拖,上级银行对下面基层机构的经营行为也是打马虎眼,存在偏袒之嫌,这让一些消费者深感无可奈何,只得将银行机构这种强迫消费者办理分期业务的行为诉诸媒体,期望媒体能给银行机构施加压力。说实话,看到这些投诉,我觉得绝大部分民众会指责银行机构太不应该,一定会觉得不少银行树立起的“客户是上帝”不过只是一个遮人耳目的幌子而已,其实就是凭借自己强势地位而施展的唯利是图的“霸王”服务行为,根本没有把客户权益当回事,致使每年都弄出坑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人利己”的新花样,着实让人遗憾。
在分析金融消费者被分期业务之前,有必要我们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银行分期业务。所谓银行分期业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未获得消费者许可,擅自开通客户账单满额自动分期业务,这种业务大部分集中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上,大约占了银行现阶段分期业务的50%以上。
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然后让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并支付手续费的过程。银行会根据持卡人申请,将消费资金和手续费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月入账金额进行偿还。目前主要方式有三类,即银行与特约商户合作进行的,但产品种类有限;银行提供产品目录,由持卡人在目录中选购,银行再委托供应商将商品送到客户手中;不限定商户和商品,持卡人购物之后向银行申请分期还款就行,甚至于有银行把受理范围设定为全球的。
客观地说,银行分期业务对部分资金不足、现金流存在一定困难的金融消费者来说,还是具有一定好处的。比如让金融消费者先享受消费带来的红利,适当提高超前消费意识和能力,比如往常动辄几千元的电子产品经过分期后只需要月付几百元就可以提前获得;同时可免保证人,手续非常简单;而且,定时定额偿还,还款相对轻松,而且每月还款额度还可由消费者任意选择,经济压力较小;另外有更多付款选择方式让消费者选择,大大提高了分期付款业务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充分满足金融消费者需要。而且,银行分期业务开展得好、规模适度的话,不会加重金融消费者负担,可有效遏制消费金融风险;同时也会拉动内需,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但银行如果过度最求分期业务,甚至不择手段强迫金融消费者被动接受分期业务,这样不仅性质有点变味了,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消费者经济压力和负担,招致广大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和诟病。
从当前看,这种将金融消费者被动办理分期业务的行为会带来如下三方面负面影响:一是加大了一些有能力一次性还款金融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比如信用卡分期还款,不仅利息高,手续费也不低,这项业务如果不是出于消费者意愿,实际是一种银凭借自身强势经营地位和话语权而实施的一种变相的乱收费行为。现在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某人刷卡10万元,分期一年,分期手续费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收取,一种是每期收取,一次性收取的费率为8.85%,分期收取的费率为0.8%,则一次性收取的费用为:100000*8.85%=8850元;分期收取的费用为:100000*0.8%*12=9600元。显然分期收取的费用更高,但无论哪种,费用均不低,因此可以全额尽量不要分期。而且银行的计费一直是按照100000元本金在计息,但是每期都在归还本金,所以100000本金根本没有欠1年,只有最后1期的8333元(100000除以12)才是真正欠银行一年,实际上利率远远不止银行标注的这个数。
二是会对银行分期业务带来一定的隐患,也有可能酿造金融风险,到最后有可能让银行产生大量分期业务的坏账,使银行最终陷入不可收拾的困难局面。因为,银行盲目扩张分期业务,必然使一些不具备资质、偿还能力低或信用观念差的客户也混迹期间,加上一些不确实性风险因素,也有可能使部分分期业务的金融消费者账务状况恶化,加入到违约赖债大军,势必会使分期业务险相环生,最终会让银行得不偿失。
三是银行这么做也损害了银行社会声誉和服务形象,会让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不满,在当前金融竞争激烈和新兴金融业态冲击下,会让部分客户弃银行而去,这对银行来说后果很危险,目前银行存款增幅放缓就是一个最好的佐证。
那么,银行为何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于不顾,公然违反相关监管禁令,甚至不惜冒被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监管部门严厉处罚之险,原因到底在哪?简单地说还是一个“利字”当先,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忘记了应坚守的经营底线,同时在监管上也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现象,使得银行机构对监管缺乏敬畏心里。
具体看有三方面原因:首先,对经营利润的盲目追求而不顾消费者权益。银行分期业务手续费对银行的利润度越来越高,信用卡的生息收入已经渐渐被分期业务所取代,而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许多银行都采取了对客户进行电话或短信营销。目前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收入来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利息收入、分期的手续费、滞纳金以及佣金,其中前两个占据绝对主力部分。利息收入包括信用卡取现的利息及客户逾期产生的利息,这个是银行信用卡收入的一个主力构成部分。分期手续费都是按利息计算,现在银行都是号称免息分期,其实是把利息算进在手续费中,分期是很多人无法按时还款时的一个选择,这是银行信用卡业务收入的另一个主力构成。在上级行各种考核机制及自身利益驱动下,不少银行机构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其次,银行经营理念出了问题,凭借自身强势的集团经营权和话语权,强迫金融消费者就范以达到自身牟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一是对信用卡手续费仍不知满足,妄图在赚取手续费之后,再赚取分期付款利息,达到“两头通吃”的目的;二是借信用卡合法外衣行非法提高金融服务成本之实。因为通过电话方式强迫客户分期付款,有录音依据,可规避违规,即使被举报,银行也能拿出证据说是客户自愿分期付款,让监管部门无法查处和追责,逃避监管惩罚;三是中间业务创新任务过重,让基层银行人员绞尽脑汁、千方百计从普通金融消费者身上动歪点子。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银行客服不厌其烦地骚扰信用卡持卡人甚至拿出不分期付款将降低信用卡额度等威胁手段强迫信用卡消费者就范,让分期业务变成了一种新的、变相的向消费者乱收费的行为。
再次,监管部门虽然近两年掀起的了监管风暴,对银行机构各种市场乱象进行了有效整治,但银行机构网点多、经营面宽,加上监管机构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所有银行金融业务行为进行无间隙、全封闭式的监管,一些不断变换马甲的金融市场乱象不可能全部遏制,总存在一些监管空白或漏洞,让一些银行机构有空可钻,使分期业务也得以应势而生。
上述一切都表明,将金融消费者“被”分期业务,是一种极端自私而罔顾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若得不到及时治理,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面对此,商业银行应把金融消费者当成“上帝”,切实转变金融理念,消除盲目追求不当经营利益行为,更不能做有损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即便要分期付款,也应充分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不能搞“拉郎配”,并从维护银行社会经营形象和声誉的立场出发,及时回应客户投诉,积极主动纠正错误,并虚心接受各类媒体及公众监督,让公众对银行服务满意。
同时,上级银行机构应加大对下级银行审计检查力度,降低中间业务及过高的利润考核指标,从根本上遏制基层商业银行坑害金融消费者的不良冲动。此外,监管部门应把强迫金融消费者办理分期业务当着恶劣的服务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管,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从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角度考虑,设立举报电话,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一经发现并查证落实的强迫金融消费者办理分期业务的行为,决不心慈手软,除进行严厉处罚之外,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增强监管的震慑力,让银行不敢再让金融消费者“被”分期业务。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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