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划中心李青原:全流通必须果断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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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 08:18 证券市场周刊 | |||||||||
本刊记者 陈玉洁/文 主持起草证券市场白皮书的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博士,一直是全流通问题的积极倡导者,她对于全流通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代表性。 双方都要做出适当让步
李青原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全流通也到了非解决不行的地步。但大家要分清楚,全流通只是把非流通股纳入统一的市场体系,达到股票统一、权益统一、价格统一。如果权益和价格不统一,人为扭曲价格,流通股股东承受了很多由于制度扭曲带来的损失;同时,不流通对非流通股股东也会造成巨大损失,也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李青原表示,全流通就是要重新确定股票的价格水平,也可以说是对原有的扭曲了的利益分配方式重新做出调整。任何利益调整都会产生不同意见和矛盾,而各公司情况又千差万别,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智慧、需要远见、需要理解。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不要忘记的一点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过程本身不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要通过上市公司的生产过程,因此要本着双赢的原则,不要认为价格压得越低越好,如果讨价还价到最后无法协调的地步,对谁都没有好处。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也要做出适当的让步,毕竟历史上流通股股东是股权割裂的主要利益受损者,公司的发展需要外部资金,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认可。这就涉及解决全流通的核心问题——表决方式。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最基本的前提是话语权问题,是由谁决定的问题。 核心是表决方式的突破 李青原认为,全流通意味着上市公司第二次改制,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由证监会确定,但政府最好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具体的方案。具体涉及某一家公司的方案应该由董事会提出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表决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过去那种流通股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局面。也就是说,在全流通方案的表决上,要求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类计票,各有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通过。同时对于解决问题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以免各方久拖不决。 其实,表决方式的改变是一个制度创新,实际上是把流通股股东置于与非流通股股东同等的地位上,有助于缓解两类股东之间的对立和不信任的情绪。 李青原认为,全流通是一场机制创新,是其他市场没有出现过的问题,所以只能选择一种我们自己的市场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按原来的“市场定价”方式,结果股价大落。问题出在所谓的“市场定价”,其本质还是行政定价,而中小投资人有理由认为行政定价一定会对国家股有利。新方案的大原则,一是时间框架,二是不能行政定价,三是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与以往不同的是政府恰恰不管价格。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得非常好,股票价格比较高、市盈率也比较高而市场也能够接受,为什么一定要按净资产或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给流通股股东呢?没有道理。至于按什么价格补偿给流通股股东,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谈判来决定。这种方式才是真正的市场定价——市场参与者定价。 必须果断试点 李青原认为,表决方式的创新只是一个思路,以往的经验证明,真正要做到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当初提出国有股减持,随后又不得不叫停,进一步造成市场的混乱。全流通是个大事情,牵扯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最后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只能有个大概的判断,现在没有人能穷尽它所需要的所有技术细节。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必要的。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制定比较完善的细则。如果试点成功,就要认真总结、大力推广。 除了定价机制,流通股股东最担心的是,由于大股东的代表并非股权所有者,有抛售股票套现的冲动,进而引发股价跳水而造成真正出资者的损失。 对此,李青原反复强调,全流通不等于减持,减持更不等于全卖。对于允许全流通后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也会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一点投资者完全不必担心,在减持的操作实施上监管部门有责任按国际惯例和中国的现实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我们研究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股、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向二级市场配售股票的限制,研究过大股东协议转让时小股东以同样定价拥有优先受让权的问题,发现他们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锁定期、超过股本1%转让要事先披露、交易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规定一定周期的卖量等。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里,也不是任由大股东一下子将大量股票砸向市场的。借鉴海外的种种规定,我们还要结合国情进一步细化有关办法。除此之外,还要规定一些其他细节,所以要试点。试点时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细化操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