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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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11:17 珠江晚报 | |||||||||
去年的这些案例表明,珠海市消费环境还不是令人十分满意 引子:明天又是3·15日。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环境,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昨日,市消委会公布2005年珠海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这说明我市的消费环境还不令人十分满意,有待于全社会来进一步促进、营造。
据悉,我市2005年度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热点有5个:房地产,合同内含霸王条款;物业管理,巧设名目乱收费;物业中介,骗取消费者的定金;旅游购物,黑导游串通不良商家售假;网络购物,商品质量有问题、未按时送货、以虚假注册信息骗钱。 案例一:超市购物摔成十级伤残 去年2月1日,一名在超市购物摔成十级伤残的女消费者找到消委会投诉。 2004年9月,贾女士在香洲南坑某超市购完物后,搭乘阶梯式人行电梯准备离开。意外此时突然发生——超市工作人员违规用客梯运货,装满货物的购物车撞到她身上,她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已经跌至梯底,膝盖、踝关节等多处骨折…… 她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在后期的赔偿问题上,双方一直谈不拢。 市消委会受理该案后,历时两个多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赔付贾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1.5577万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新手机换了3台仍无法用 去年元月9日,黄先生花2180元在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台松下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星期就坏了。6天后,商家给他换了台新的。然而,新手机使用过程中仍然毛病不断,多次返修。7月7日再换一台新机,依然如故。他向消委会投诉,经调解,该通讯公司当月为他换第三台机。 当月22日,他再度找到市消委会投诉,称第三台手机还是无法正常使用,他对这款手机已完全丧失信心,要求退机。最后,通讯公司将手机收回,退回黄先生2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上网费用翻了40倍 王先生是一位炒股者,每天下班后都上固定的两家网站看几分钟股市行情,每天上网时间约5分钟,月上网费5元左右。去年长假,长年居住在兰州的他来珠海过年,购买了本地某电信运营商推出的上网卡,每天用它上网。然而,他去缴费时却发现,除了收取7.3元的网费外,还多了一项197.98元的增值业务ICP费。 他认为后一项收费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消委会责令该运营商退回此笔费用。经调解,商家全额退还该项费用。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例四:中介欺骗购房者被罚万余 去年8月8日,张女士向吉莲工商所投诉称,找珠海市金爵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介绍购房,并委托该公司办理房产转让及按揭事宜,未料该公司除收取代理费和代缴费外,还额外收取了“其他服务费”3123元。她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 经工商人员调查,原来该物业代理公司在通过珠海市亿城按揭事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亿城”)为她办手续时,将“亿城”开出的发票藏在手中不交,以隐瞒实际只为她代缴“二手按揭手续费”580元的事实,而后谎称银行要求物业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以提供了按揭担保为由收取“按揭担保费”3123元。 经调解,该公司退回多收的2543元给张女士。此外,工商所还对该公司谎称为消费者提供了贷款担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715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强扣300元收回商品 去年6月初,王先生从某家具商店购得书柜及床头柜摆放在家后,就开始剧烈地咳嗽,无法入睡。月底,有人告诉他这可能是新家具含有害物所致。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对方同意退货但强行扣除300元作为补偿费。他认为此举不合理。 7月,他到市消委会投诉,提议请质检部门对原家具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商家得退回那300元并承担检测费。经调解,家具店把扣押的钱全额退还王先生。 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案例六:外来游客被骗购假珠宝 去年5月,市消委会收到 福建省福州市的林女士寄来的投诉信。她在信中反映,前年年底来珠旅游时,在导游带领下去到一个叫“龙沛商场”的地方参观购物,接待人员自称该店老板“林思华”也为福建人,老板的夫人之前一日生了个儿子,家遇喜事又逢老乡,因此厚待老乡,全场货品均以一至二折的成本价出售。 她和其他团员纷纷选购,她花1200元购买了戒指和项链等物品。然而,到家后没多久,铂金项链就开始变黑,经当地质检部门鉴定,全是假货。 市消委会收到投诉信后,迅速联系工商部门调查处理。但因老板“林思华”提供给她的联络地址是假的,电话停机,致使工商部门无法查找,以致无法追回损失。 点评:外地游客在珠海购买到假珠宝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珠海的美好形象。该案也对广大消费者提了醒,要注意保留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以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更好地寻求有关部门的保护。 案例七:首饰加工后“瘦身” 去年2月,杨先生到斗门消委会投诉,称自己前几天到斗门井岸某金器加工店加工首饰,当时把10.18克金器交给店主清洗加工。然而,当他取回首饰时却发现重量减少了,要求商家赔偿遭拒。 当地消委会工作人员接投诉后,对店主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证实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赔偿杨先生160元。 点评:清洗加工后的首饰跟原来的重量不足,金器加工店负有主要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当行为。 案例八:补牙换来牙痛两年之久 去年8月,慈女士到香洲区消委会投诉,诉称自己换牙后备受牙痛和牙套松动的折磨。两年前,她因牙龈炎到夏美仁爱门诊部看牙,牙医建议拔去门牙一颗,补牙后镶烤瓷牙,收费1200元,承诺3年内所补的牙出现质量问题,门诊部负责免费重做。 然而才几个月,医生给她安的牙套就松了。此后,由于牙套没有固定,牙龈经常发炎,慈女士多次到门诊部就诊。后来,门诊部提出,慈女士要医好牙齿,就必须再交钱。 该区消委会调查后认定情况属实,经耐心调解,门诊部同意为慈女士免费重做一粒烤瓷牙,直至其满意为止。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九:低价“苹果”衬衫成分虚假 去年6月,赖女士在本市某百货商场见香港“苹果”牌衬衫促销价68元一件,于是一口气给自己和家人买了12件。然而,这种标注含棉65%、天丝35%的衬衫却一洗就起毛球。 她对衬衫的成分起了疑心,便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经质检部门检测,该衬衫天丝含量为零、涤纶77%、棉22.4%。同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香港苹果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未标明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代理商,也非简体中文字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该区消委会认为,该百货公司所售衬衫标注成分与实际严重不符,属欺诈行为。经调解,商家同意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并支付检测费用。 案例十:工棚内造假啤酒被没收 去年7月,市质监局稽查大队接举报后直扑前山贷山市场旁的工棚,只见人去房空,但灯还亮着,风扇仍在旋转,地上堆满了已灌装好的青岛啤酒,压盖机尚留有正在压盖的“青岛”啤酒,旁边堆放大量空瓶及已灌装好的“金威”小支啤酒及“太阳”啤酒……总货值约5万元。 有关部门对所有假啤酒及原材料和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 张文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