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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民用燃气计量装置更换收费问题研讨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20:29 新浪财经

  四川省消委会“超期民用燃气计量装置更换收费问题”研讨会

  王国滨: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上午好,现在我们开会了!针对春节过后,针对省消委会根据居民用户、燃气用户包更换费用问题,最近一段时间不仅仅是媒体关注,现在包括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的社会各界、包括我们广大消费者对这个问题都十分关心。今天我们在这里就针对民用的“超期燃气装置的更换费用问题”在这里开一个研讨会,今天参加我们
会议的有:

  一、国家部门和有关单位代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总队长王宗力同志;

  省工商局法宣传处副处长岳林川同志;

  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林琳同志,

  成都市物价局公平交易处处长龚小俊同志;

  成都市建委燃气处处长杨唯钢同志;

  省建委

城市建设处副调研员上官克难同志;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处长景宗翔同志。

  二、专家代表

  西南财经大学的赵吉林教授;

  四川营销学会会长李蔚同志;

  省社科院社会学副所长胡光伟同志:

  电子科大教授吴满意同志,

  四川大学民法专家王建平同志,

  三、律师代表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学同志,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主任阳运逵同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仇吉军同志,

  成都市城市燃起公司总经理助理史宝峰同志。

  四、消费者代表

  熊锦章同志,颜光宗同志,邓开兴同志,还有景老先生,还有曾述明同志。

  今天到会的记者比较多,我们的今天来采访的媒体比较多,包括电视媒体,包括平面媒体,包括网络媒体。

  这个会我们想就针对这样一个问题,今天在这里我们想听听各方面的意见,这是一个研讨会,在会议开始之前,因为大家也知道,从上个星期开始,省消委会在四川“3.15”网站上开通了网上调查活动,同时昨天我们也委托《华西都市报》开通了一个热线,我把这两个情况在这里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省消委会网上调查统计是这样的,截止到今天早上8:30针对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超期燃气用表的更换该谁支付费用,总投票756票,其中投票由燃气公司支付是588人,占76.76%,由用户支付是63人,占8.2%,共同支付26人,占3.4%,谁支付都行,只有1位,占0.13%,不管谁支出,用户坚决不出有88人,占11.5%。这是一组数据,同时我们昨天在委托开通这个热线的时候,接到了包括省内成都、以及附近郊县还有宜宾、资阳都打来电话,一共有39个热线电话,其中有37人表示这项费用应该由燃气公司出,由2人表示这项费用由用户出。

  在热线电话当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换了表以后只打一张条子的,这些行为在热线电话当中都有反映,我现在在开会之前先把这两组数据通报一下。

  下面我们就开会,先请刘秘书长说一下。

  刘亚兵(省消委会秘书长):“超期民用燃气计量装置更换收费问题”最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关注度可以说是我当秘书长这五年多来所经历的所有维权事件当中关注度最高的事情之一,即便是在网络现在还不被社会普遍接受,绝大多数是青年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薪阶层上网的工具里面,投票数量在短短的一个礼拜里面也有将近800票,应该说这个数量不少,我们委托“华西都市报”开通的热线也受到了广泛关注,最近有很多报纸对这个事情也作了强势的报道,可以说社会各个方面对这个事情关注度都很高,我最近接触的所有熟人,不论是见面还是吃饭还是打电话,言必谈燃气表。这个事情应该说关系到家家户户,而且这个问题折射的,它所反映出来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很值得思考,我们省消委会因为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就这个问题展开一个讨论,其主要目的是要辨明是非,讲清道理,我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大家畅所欲言,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当然今天我们希望能够给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建议和咨询意见,建议意见能够对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社会的公平合理作出一些贡献。今天到会的国斌同志都讲了,等一会儿我们尽其所能请各方代表,既有行政执法部门的,也有燃气主管部门的,也有物价部门的,也有专家、律师和一些大专院校的校长、教授,我们吴满意教授就是电子科大的院长,西南财经大学的王裕国校长本来是希望亲自到会的,因为有重要事务,所以也委托了赵教授到会替他发表意见,这个事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我们还请了消费者代表。

  我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大家畅所欲言,充分的发表意见,当然今天我们这个讨论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应该说是今天媒体到会都比较主动和积极的,根据我的经验,媒体的记者们一般都是晚上加夜班,早上起得晚,都是夜猫子,但是今天9:00钟到会,基本上都是准时到的,今天在讨论的时候,我有一个个人意见,就是我们不论是在站在哪一个角度,站在哪一个部门,不论是从哪一个角度、利益发言讲话,我想面对社会,面对广大的消费者,有这么多的记者,我们一定要讲良心话,说自己的观点,说自己的观点,不要说一些违心的话,不要说一些明显的没道理的话,确实本着一个对社会负责,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其实在我的秘书长的职业生涯里面我有一个体会,当消协会的秘书长有一个责任感,虽然我经常面对媒体说话,但是我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经过社会考验,如果胡说八道人家要背后指责我,会骂人的,所以我希望今天到会的专家都要凭着良心讲话,真正通过这次讨论我们能够总结出来一些东西,能够给政府提出一些比较客观、合理的建议。我觉得这是今天讨论的很重要目的,下面进行发言。

  A、消费者代表发言

  颜光宗(消费者代表):我发个言,我自己是退休职工,退休前是西南油气电分公司开发部的主任工程师,叫颜光宗。我们是作为生产天然气的企业,但是也是一个供应商,现在也是个消费者,我首先介绍一下我们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的流程。

  天然气生产一般从气井开采出来以后,我们通过简单的处理,充分计量,到了计费气站,然后通过净化,脱去油、气、水、脱去硫,然后计量,再到了天然气供应商,天然气供应商通过计量到达用户,一般是这个流程。在这个流程中都有一个计量问题,不管从气井采出来到站到脱硫厂、净化厂再到到天然气供应商都有一个计量问题,这个计量谁管?按照行业规定,都是以供方的计量为主,换句话说供方说多少就是多少,那么这个计量表就是供方的,因为作为天然气供应的话,有两样东西是不可少的,一个是管线,一个是计量仪表,就是我们原来还有一个通讯线路,在我们行业叫“两线一秆秤”这是我们天然气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现在因为通讯的计量基本上交给地方通讯公司了,因此“一线一秆称”是天然气供应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说收方对计量有问题怎么办?他可以安装计量仪表,但是这个计量仪表是不作为气量交接的依据,他只有作为对供方的计量发生怀疑的时候,向有关部门比如说质量监测局,提出对供方仪表进行检验的依据,这时候供方就可以受收方要求对计量进行检测,供方检测维修费用统统计入供方生产成本当中。这是我们的规定。

  另一个关于产权问题,因为计量器具是天然气供方的收费依据,因此理所当然它就是供方的必要的,所必须的一个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关于燃气燃烧的器具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这里面说得非常清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那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是谁的我想这个事情是非常清楚的,就在这个文件里面第30条第4款,强调了如果不经燃气公司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设施要负法律责任。那这个事情就是产权问题。第二个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委第17号令》,就是《关于石油管道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中第29条指出,石油企业应当对管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这个在42条规定了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也就是说天然气的销售企业,所指的石油企业应当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的状态。我想作为消费企业,管道和器具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设施,如果说我刚才已经讲了,作为天然气生产企业,他的计量是天然气生产企业所有,那么以后他的燃气计量是没有法律效益的东西,那么下游的供应的用户的气表,如果按照报道上说的是归用户所有,那么我们的燃气供应商的表在哪里?上端的归天然气生产商,下端归用户了,那么中间供应商那就没有表了,这是我想讲的第二个。

  第三个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有意义的,可以要求法定检验机构校验,也可以向燃气部门投诉,我想这里的用户对计量的异议,他不会对自己的东西发生了异议,也不会对自己进行投诉,我们平常去买菜,你那个秤不准,自己包里面摸弹簧秤出来,谁说自己的弹簧秤不准,是说人家的东西不准,不是说自己的称不准,要求去进行校验,我想这个是大家多非常清楚的常理。

  第四个我们现在一般的天然气,这就是燃气公司讲的开户费好象是购的气表,至今说实话,我搞天然气已经搞了几十年了,究竟开户费是干什么的,说不清,到现在也说不清楚,当然石油部门也在说开户费,当然也可能大家心知肚明,是怎么回事,说不清楚,用在什么地方?现在我们一般的购买房子呢,都要求五通或者六通,以前老用户没有用天然气之前,当时说开户费好象还有点道理,为什么呢,要给你新建管线,新安装仪器仪表,新安装阀门之类的东西好象有点道理,但是现在新房子买了以后,都由用户付给了包括电线、水管线、光纤等等内部的房子,包括在内容里面,好象去年有个文件房子里面都应该把所有包括,如果再收开户费是违规的,去年26号还是多少号执行的,文件号我也不太清楚,因此这个开户费是干什么的?如果说开户费是用来买了气表了,或者买了室内管线的,那是不包括在房价内,那么这纯属暴利,为什么?因为在房子里面作为用户所有的,用户所能看见的,有一只气表,有那么几里或者一、二十米我们常见的管线,如果包括管线的购置,1/2英寸阀门加上安装费能用多少,我想不足500块钱,当然那里面应该说是我们购买房屋的时候,因为房屋开发商安装的,那这个东西是怎么回事,但如果说我们这个费是用来集资了,因为根据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7条,说的燃气工具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燃气经营企业自身投资以外,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集,我想说的如果开户费是指的燃气工业建设个筹集资金话,我想用了以后,作为集资的话应该退给用户,集资款嘛,现在各高速各公路收费公司写的集资建路还贷,集资的钱就应该还,为什么不还?这是我想讲的。

  另外如果开户费,如果管线和气表是在开发商,房屋开发商设线以后,是用户购买房屋时买了的,那么这个费用今后气表交给燃气供应商用,那燃气供应商就付出相应费用,付给用户,付给房屋购买者,这个事情在石油部门内部有这样的先例,石油部门因为现在原来前几年石油部门的资金比较紧张,因此很多用户指的地方大用户实际上也指燃气公司,他因为急于要用天然气,而天然气的生产商生产厂家就是生产企业,它不能够没有资金建设管线,那么都是由所需要的天然气单位,他们自己筹资来建用,建完了以后的确产权也归用户所有,但是现在这些管线,这些站统统地折下卖给了生产企业,完了以后卖了,所以说卖了以后现在折付款方式,虽然是用户投资,但是后来生产企业要使用,它要使用通通买了,就是由生产企业出资收购这些东西,因此以后这些维护更换统统归所有者规定,刚才所引用的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第8条规定,不得限制用户购买家用器具品牌,例如没有规定购买器具,买什么品牌,只有产权所有者才能决定,那么这个气产权是属于谁,我想这个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刚才讲的,如果是用户掏了钱,那么这个气表归他使用,如果归燃气公司使用,那么燃气公司理所当然就应该付给用户第一次购买费用,因此,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燃气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燃气设施的管理,也就是说刚才我来的时候发了一张修改建议书里面,所引用的一条“媒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其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所以我想,因为这里面谁使用,谁买单。刚才前头我已经说过这个问题,燃气公司这个费用由谁出,石油部门价格拿出来讲,《成都晚报》2月15号星期三天然气涨价所谈到的作为引用,“2005年成都市民用气价格1.28元,民用的均价是0.841,也就是说销价和定价比例是151.2%,那么这个中间的价差0.439元,我想应该是供应商运行费用,一般来讲,我想运行费用至少应该包括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各种税费和各种管理费,应该包括这些。那么设备折旧应该包括大修资金和设备维护资金,那么用户在抛开0.439元差价里面就包括了这个费。

  曾述明(消费者代表):我叫曾述明,我原来是

南充市的,我是管电力供应,天然气我觉得跟老百姓息息相关,也跟我们电力局有关,所以我很想来参加这个会,愿意在会上研讨这个事情,刚才这位天然气的高级工程师是天然气工程专家,讲了很多,我很赞成他的道理。我在这里也从另一个角度谈一下,也是从“超期民用燃起计量装置更换收费问题”引申的一些事情。

  我的观点是超期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不应该向客户收取,不应该的理由。

  1.从一般商业规律,供应商、购买者历史上传统的到如今以及各行各业都不应该买方承担,应该是供给商的装置,你卖东西你的计量设备本是属于是你的,电力系统也是这样的,我在电力企业也是管电表,从来都是由我们供电系统负责给用户,只是后来前几年搞一户一表这个特殊情况以外,所有新的客户和旧的客户要更换,都是由供电部门负责,为什么天然气特殊?

  2.从市场经济的原则上,刚才也讲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刚刚前面的代表讲了很简单的例子,在市场上买菜,我还去买秤?这个秤平时维护还由我们维护,你称坏了还修不好还我们拿钱又来买称,这个哪里说得走,走遍天下有没有这个道理?有没有这个逻辑?这本身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因为现在2006年,还在用以前若干年前过时的、陈旧的、不应该有的东西,现在还强加于客户、老百姓,我认为没有道理。

  3.从购买燃气表以及安装资金来源,也不合理,像我们今天交了5200,预收了6000,退了800,我们小区整个丽都花园小区有2000多户,我要来参加这次会议,我在小区广泛征求意见,百分之百认为不合理,5200的构成怎么样?这个表多少钱,灶具是简单的灶具,管线有多长?安装费是多少?用得了多少钱?我后来又补安一个热水起也没有弄好久。本来是5200,你收得很高,在这5200当中很多是不应该我们出的,已经叫我们出了,当时处于一种从我们使用方来说,处于无奈,因为你是独家经营,不合理的规定,单方面的条款,霸王条款,连这个合同都没有看到,是开发商代我们签的,我们钱交给开发商,我们要求开发商找燃气公司算这笔帐给我们公布,结果开发商也不理,燃气公司也不理,在这个社会哪里都有这种企业,是该转变观念的时候了,还有来源应该有这些渠道,我们是搞经济管理的,我搞财务,有了成本,运营成本,很多都懂,这是常识,你的设备那么多,折旧费当然用在很多方面。现在公布了气价方案不包括气表来源,你怎么说得清楚,没讲清楚这个问题,来源应该是有的,那么资金不够,该你筹集,你应该想办法贷款,四川省电力公司确定花80亿,哪里来,全是贷款,相应的以后气价当中也包含一部分,应该是这样正规的。水电气都雷同了。

  还有一个根据,建设部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990年的,这个条例可能很多都看到了,刚才严老师都读了这个条款“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燃气设施的维修管理”。我们只负责燃气消费,这是我们的义务,当然现在我看到了,涉及到气表,说这个气表是属于我们的,属于我们的又不归我们管,又是天然气管,这是一种不好听的话,是一种强盗逻辑,我把你的钱干了我的事,反过来还要你拿钱更换,还倒收客户维护费,这一点是要坚决改正的,只是说原来产权没有明确说是哪个,我们付了费用,你还不明确,这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的说法。

  我提出几点解决办法:1.要求政府作出明文规定,气表是天然气公司的,由他负责管理;2.由客户交付的不应该由他们交的,应该退还给客户,及时解决困难,可以不退,但是居民要求

审计,3.凡是以后要更换的是一律由供气方负责。4.凡是新安装的客户,全部由供方负责,客户只享有使用权,希望燃气公司转变观念要跟上市场经济改革办法,正确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为客户优质服务,不要高高在上,不要再用霸王条款,垄断作风。

  恳请四川省消费者协会站在客观公正角度,要为广大消费者说话,给政府提出于国于民都有理的办法,供政府决策,搞好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推进我们社会发展共同努力。有不正确的地方可以讨论更正。

  熊锦章(消费者代表):我来谈几点意见,我叫熊锦章,今天我作为消费者代表,也是作为群体消费者代表,受邀请来参加这个座谈会。我是成都市油粮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关于到期气表的更换费用的观点和看法,我就不想累述了,因为以上代表已经谈的很清楚,他们的意见在这一点上也代表我个人的意见,能够代表我所代表的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点、就是供需双方在当初签订初装合同问题上,刚才有若干律师或者专家或代表都引经据典地谈到了这点,但不管在哪个角度上,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合同条款都是以经营方的意志为主的,在这个角度上说他是霸王条款一点也不过分,因此我给燃气公司提个建议,今后在制定相关合同的时候,能够尽可能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双方的利益,同时在合同用语用词上,尽量少用专用术语或生涩的术语,即便要用,都力求做到通俗易懂,或者加注专门的注释,使消费者在签署这个合同的时候,签得明明白白,心中踏实,付费坦然。

  由于这个气表是一户一表,为一用户所使用,在目前没有法律界定的情况下,而又面临着10万余户超期计量表仍在使用而存在着安全隐患的问题,我有一个建议,可以学习自贡市关于燃气表更换的方式,昨天华西都市报就此又恰好登了这一则消息,我觉得可以和用户协商,在法律没有明确之前,我们用协商的办法处理超期燃气表的更换费用,法律明确了过后,以后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想这个问题也就随着这一次的社会大讨论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我们一头仍然还在坐下来、报纸上这样那样的讨论,而10万余户到期超期表仍然在哪儿运转,说不定我们正在说话的时候,哪一只表就爆炸了,所以我提请燃气公司注意这个问题,因为我是搞物业管理的,我一天脚指头抓紧的其中就有这类事情。

  第二点、这就恰好说明了我们的法律在制定中,政府在制定行政条例规定中还有空白,政府应该尽快地从法规的角度对这一具体问题和由此而引申的相关问题作出界定,让我们消费者今后在市场上无论采买什么东西都是清清楚楚的。

  第三、公用资源管理和供用单位,应该通过这一次社会大讨论进行必要的反思,使自己能够如何真正做到早日融入市场经济社会里面,使自己能够早日的、彻底的转轨、转型。刚才史总助理向我们介绍他们正在转制,是个好事情,一个完整的市场经营者的形象很大程度是靠自己练内功来树立形象,这是外部不好替代的,这也是我们当前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供应,改善供需双方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不单单是一只气表问题。这次省消委会组织这么一次讨论,我觉得恰到好处。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该尽最大限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而不能变成某些利益集团以此而垄断获利的产物,政府应该尽快完善在公共资源方面的管理和使用法规,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真正作到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消费者消费都有法可依。

  第四、因此而引发的社会反响和讨论有利于我们澄清许多我们当前仍然在市场经济当中深陷误区的问题,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离不开政府的帮助,离不开各行各业提供有效服务保障的帮助,尤其是公共资源性的这类水、电、气这些资源的供应物单位,就跟刚才我们西南才大王教授的代表,所说的什么机场建设、教育费附加费等等等等,这些说老实话都属于是我们当前社会经济的一些误区,集资是在一定的时期,但是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20余年了,还在仍然沿用一些过时的法规和规定,而把这些经济负担推给社会,推给消费者,这显然是有违背,不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你建不好这个平台,或者你无能力、无资金建设这个经营平台,你就退出这个市场。

  第五、作为也是一个专业服务企业的代表,我也想谈一点和燃气、水、电相关的,正好这里有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法律专家、社会专家,就物业管理企业当前来说和水、电、气所发生的关系,我们物管企业处于尴尬的角色,地处一个两难位置,物管条例规定了,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形成的水、电、气差费用不得再向业主分摊,而水、电、气供应服务单位应总表形成的差额由物管企业承担,我在这个物业管理公司来讲,在公司的水差、气差、电差达多少呢,就是3万多块钱,所以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第二个条例上也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为水、电、气供应服务单位代办企业应该收取或者说应该获得水、电、气供应单位3%的劳务费,但是这一条据我知道,四川省只有绵阳市一个行业,就是物管行业由政府下文获得了天然气公司3%的劳务补贴。所以说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理顺社会关系,理顺利益关系,都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一点,21号据报载,又要开气价涨价的听证会,在这一点我又想说,1.这个会在这个时候开,是否合时宜?2.涨价的依据和理由;3.我提点建议,无论燃气公司今后或者今天以后,什么时候改制,不管企业性质是什么,在这个成本构成问题上,应该有相关的审计单位介入。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开、透明,涨价的依据,不管涨与否也才使我们消费者明明白白,心中踏实。谢谢!

  景先生(消费者代表):根据时间关系,我不作更多解释,如果有疑问,一会儿下午可以提出来,我会全部解释。我想说明一下,第一我首先同意秘书长前面的开场白,第二主持人讲的数据有三种,一个是由燃气公司交;一个是由消费者交;一个是两者交。今天我们只说焦点,就是我们的表有8年了,今天要换,谁来买单?其中前面谈的关于这个表的合同问题,我认为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单独签订一个合同,谁单独给天然气表签了合同的,谁就拿出来,所以晚报登出来,第一天我就看了。我站在天然气公司立场上,说你用户交,我有理有,我站在用户上,说天然气公司交,也有理有。当时第一看了脑子有印象,第二看了马上打电话说:“我觉得千条理,万条理,各家交一半最合理”这是我最终的观点。今天很多人同意我的观点,但是我今天不是代表谁的来。包括我的老伴也觉得这样最合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表早就该解决了,有的表不是8年,起码10年都有了,有的表已经坏了,坏了就要换,天然气公司说那你交钱我来给你换,用户就说这钱太多了,我适当交一点可以,交的太多了,交一半也可以。所以这个表没有换,没换怎么办了?就不急着缴费,燃气公司收费怎么办呢,就按照长期用费的平均费,天然气公司还说了,我不管你个人,只要你这栋楼我看总表收就行。

  我是受成都晚报之邀,虽然我行动不便,但是我还是特地赶来开这个会,我感到很高兴。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就是各交一半,为什么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但是我们只要抓住主要矛盾,什么问题都迎刃而解了,这是我的看法。

  也就是说我们千条理,万条理,只要我们有大气的胸怀,三个代表的心肠,我们都有主人翁的态度,高瞻远瞩的观点,所以我就感到我们这么一个心态,这虽然是个表的问题,但是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文明的社会责任问题,我们要说复杂也复杂,要说简单我刚才说的一句话简单,我现在简单地说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是各个交一半最合理呢?

  我先以用户方面说一下,我作为用户来讲,我可以说天然气公司出,为什么呢?因为第一点气表是公司配套设备安装的;第二表是你们验证合格所以产权归你们所有,第三你们收气费不按表,你们凭什么收呢?有什么标准呢?所以你必须安,所以用户可以叫你天然气公司交的理由,所以表用了8年,应该由天然气公司来承担换表的费用。这是我作为用户的观点。

  下面我就说天然气公司说这个钱应由用户来交,因为有几点理由:第一即便是天然气公司配套设备安装产权归公司是客观事实存在的,这个不可否认;第二气表作为配套设备安装供应使用,你是用户,你用多少,作为收费的依据,这也是个理由;第三气表已经用了8年,用户附带了使用权,就你天然气公司你没有证明,你没有身份我不会让你看我的表的,所以天然气公司使用权是根据用户的。寿命已经到了8年,所以应该换新气表,这是第三点。所以说,产权归公司,但是使用权归用户,也是为了用户用气方便,保障了安全,实事求是地交费,使用多少,交多少,您心里面很实在,所以这个钱你用户交,我是有依据的,就是说我站在天然气公司角度上来说话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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