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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还原奶必须明确标识 巴氏奶不许添加乳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0:13 南方日报

  巴氏奶不许添加乳粉 下月15日起“还原奶”必须明确标识

  本报讯 (记者/高素英 实习生/林洁雯) 争论长达两年之久的“还原奶”问题,随着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下发而有了最终的定论。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制成品俗称“还原奶”),在产品生产加
工过程中添加了复原乳的,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清楚。

  据了解,早在两年前,使用奶粉作为原料生产的“还原奶”究竟属不属于“鲜奶”(即巴氏奶)一度引起广泛争论。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乳粉不得用于巴氏消毒奶(纯鲜奶),但灭菌奶、

酸奶及其他类型的乳制品可使用,不过必须标明原料为“复原乳”或“水和奶粉”。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并未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任何标识的“还原奶”依然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奶业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其它允许使用复原乳的乳制品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此外,自今年10月15日起,“还原奶”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本地乳品企业反应——担心地方保护

  尽管《通知》的出台对于维护整个乳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广东本地乳品企业负责人表示,担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复原乳”在标识标注上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导致不公平竞争。此外,他们还担心,目前“复原奶”的检测不能够满足监管的要求。

  广东乳品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于奶农都是有利的,但由于目前“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基本上是以国内几大巨头为主,所以在实施上是不是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会不会采取地方保护,将直接影响竞争的结果。

  据了解,本地乳品企业基本以生产巴氏消费奶为主,占整个乳品市场1/3的市场份额,而“复原乳”基本都是以常温奶为主的外地企业,占据广东市场2/3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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