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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鲜令10月1日如期执行 使用复原乳须标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08:58 中国消费网

  从10月1日起绝大多数光明牛奶外包装上的“鲜”字将逐渐消失。昨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如期执行,不会延后。备受关注的“禁鲜令”之争将告一段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示,涵盖“禁鲜令”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任何推迟执行的理由,但是对于部分
标签库存量大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

  巴氏奶失去“鲜”卖点

  从2004年至今,以常温奶为主导产品的资源型乳企和以巴氏奶为主导产品的城市型乳企都在等待官方对“禁鲜令”的最后定夺。“禁鲜令”的最终实施,让巴氏奶阵营大为“失落”。

  “毫无疑问,‘禁鲜令’的实施会对巴氏奶企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业内人士很早前就如此预计。上海壹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策划师汤志庆指出,近年来,随着以蒙牛、伊利为代表的常温奶的大肆扩张,巴氏奶的市场份额逐年下降。“禁鲜”无疑夺走了巴氏奶企业营销上最关键的一招。

  “常温奶崛起前,巴氏奶占据了全国乳制品65%以上的市场份额,现在则反了过来。”汤志庆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巴氏奶急欲借助‘鲜奶’字样反击,联合包材供应商和行业协会大规模宣传‘鲜’的概念,希望能夺回市场份额。”

  作为巴氏奶阵营的典型,对于“禁鲜令”的实施,光明乳业表示会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肯定会撤下牛奶外包装上“鲜”字,但光明和国际纸业集团的“鲜奶联盟”不会解散。尽管光明并不言“败”,但强调新鲜的概念对光明很重要。

  而常温奶阵营的蒙牛却并非把“禁鲜令”的实施看作是绝对胜利。蒙牛副总裁孙先红表示,从表面来看,常温奶企业会因此占据很大的优势。但是,从长远的战略上看,未必会是这样。不过他认为“禁鲜”肃清了市场,打击了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的企业。

  然而,蒙牛、伊利的打算不止如此。据业内人士透露,尽管目前以常温奶为主导,但蒙牛、伊利正在介入巴氏奶市场。蒙牛的巴氏奶已在北京有售,同时分别在安徽马鞍山和浙江温州建厂,下一步的目标就是在华东地区引入巴氏奶。

  汤志庆认为“禁鲜令”的实施,将两大乳业阵营的竞争拉回到平等的地位。对于巴氏奶企业而言,失去“鲜”后,“难道就没有卖点了吗?这是巴氏奶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纸业集团“受伤”最深

  比起巴氏奶企业的“失落”,更“失落”的可能是为其提供包装材料的纸品企业。两大乳业阵营的竞争,将背后两大纸业集团的竞争推到台前。

  从去年开始,美国纸品巨头国际纸业集团在中国高调建立“鲜奶联盟”,将光明、三元、燕塘等多家巴氏奶企业拉入联盟,共同宣传巴氏奶的益处。原因不言而喻,希望扩大巴氏奶市场,从而提高“新鲜屋”在乳制品包装领域的份额。因为国际纸业集团主打产品———屋顶型饮料包装“新鲜屋”在国际包装领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在中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年销“新鲜屋”仅10亿个左右。

  而国际纸业的对手包装巨头瑞典利乐公司则在中国顺风顺水。在短短几年中,瑞典利乐发展了以伊利、蒙牛为代表的常温奶企业。中国超高温无菌包装市场95%的市场份额被瑞典利乐公司所占有,利乐方面表示,每年在中国销售的包材为100亿个。据了解,其中70%来自乳制品行业。

  中国乳企每年销售额约100亿元,行业平均利润率不到5%,但为它们提供包材的巨头,其全球销售额却以数十亿欧元计,利润率高达20%左右。相比之下,“禁鲜令”对两大包装巨头的利益而言,其影响显得更为巨大。

  两大阵营的斗争还夹杂着行业协会之间的“口水战”,中国奶业协会代表着城市型乳业的巴氏奶,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代表着常温奶。从去年开始,一方要求尽快实施“禁鲜令”,另一方不断尽力争取解除“禁鲜令”,这让乳业大战更显戏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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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要求加强液态奶管理 使用复原乳须标注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健康发展。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为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通知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奶制品作为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层层落实,加强督查。(编辑:盛秀华)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王怡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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