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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用复原乳必须明确标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5:50 重庆晚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原料,严格按有关标准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使用复原乳的,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新华社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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