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 从1995年您从事打假活动以来,到成立了大海商务公司,以及今后又要把非盈利业务剥离出来。您觉得这十年之间的维权之路有什么变化?或者您自己的维权思路有什么变化?
王海 : 好像没有什么变化,没有变化,我们做的工作,应该说是比较简单,也是比较单纯的。从1995年开始,计划就比较明确,1995年最初只是一个尝试,在1995年3月份是第
一次尝试,结果不顺利因为这次买家索赔他不顺利,所以在接下来半年时间我就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当时的研究得出来两个结论,一个结论就是买家索赔这个事情可能发展太有局限性,另外就是打假反欺诈工作有很大社会需求。所以当时经过半年左右研究之后,我决定在打假反欺诈这个事情上做一些尝试。
在1995年的11月10号,我当时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的时候我就给记者写了一下我的计划,我说我的想法是大家不要再受到欺诈,我的计划是要做一个事务所,做一个事务所是帮消费者打假,第二是帮厂家去查假,第三是帮商家去防假。当时就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但是大家注意的焦点都是在我的计划上,大家注意都是个人买家索赔的尝试上。
1996年公司就注册成立的,1996年公司没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帮企业打假了。这些年来我们只不过是按照当初的计划一步步执行而已,应该说是非常简单和非常单纯的,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只不过工作形式上、方式上可能会有一些发展,但是也没有太大发展,没有超越原来的计划。
主持人 : 您觉得现在的成果达到当初预期的目标了吗?
王海 : 应该还没有。中国的法制化的进程肯定还是需要有很漫长的过程,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从我个人来说,我是一个有理想主义倾向的人,所以对于现在的工作肯定永远不会完全满意,我们希望能够越做越好,事实上公司每年也都在正常发展。
主持人 : 您觉得大海商务公司,以及以后成立的NGO,您怎样定义它的角色,它是扮演着一种盈利的公司?还是一种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组织?
王海 : 都有包括,因为盈利性工作也在包括,非盈利的工作也有,所以本身不矛盾,只不过盈利性的工作是受客户的委托来打击这种欺诈行为,它这个知识产权侵权,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它既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是欺诈行为。另外一种由于它没有人委托,或者没有办法得到客户的委托,就只能做公益的努力了。
主持人 : 您觉得大海商务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时候和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差别吗?
王海 : 应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差别上可能有时候费用会高一些。
主持人 : 取得的效果是否会好一些?
王海 : 这个我们没有做过比较,但是我们做的案件应该都是属于比较大的案件。
主持人 : 咱们刚才谈到了您一些个人的情况,现在想请您谈谈您怎样评价中国消费环境?
王海 : 中国的消费环境应该说很不成熟,主要的问题还是欺诈行为太泛滥,今天还是前天刚刚看到报纸,说医疗广告99%违法,我想不仅医疗广告如此,保健品、美容整形,甚至房地产广告我想可能不违法的应该是不多,这种欺诈行为普遍直接恶化了我们的消费环境。所以应该说目前中国环境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维权的方面,成本又一直持续走高,维权成本在持续走高,法律上并没有太多的对消费者倾向性的保护,所以整个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环境应该说还是不乐观,还需要很多工作要去做。
主持人 : 您觉得这种对消费者保护的环境不乐观,而现在包括消费者保护法、以及中消协、个人维权等等大家一直在努力,您觉得最后是一种力量能改变这种不乐观的局面?
王海 : 因为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研究,我们也经常去美国来研究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发现有一个差别,很明显的,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其它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包括香港,中国没有真正的消费者组织,现有的消费者组织它所能做的工作太有限了,它所能的工作只不过是调节,仅仅调节而已,在处理具体纠纷的时候。
中国的消费者他在和经营者进行博弈的时候,是一个个体与组织的博弈,这种力量的悬殊是非常显见的,它的结果也没有什么悬念,肯定消费者是弱者,消费者肯定要处于下风,而其它的国家往往是通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博弈达到一个平衡,像美国有非常多的消费者组织,汽车的有汽车的消费者组织,地方有地方的,某一些领域有某一些领域,某一些行业有某一些行业的消费者组织,非常多,非常普遍,这些消费者组织会直接采取行动来打击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他们会游说立法机构,增加一些对消费者有利的法律,这个都是中国目前城市比较欠缺,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来促进中国的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如果有更多的消费者组织涌现出来,通过组织,通过消费者的组织和经营者的组织进行博弈这样一种形式,才能够真正有可能达到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如果没有更多的消费者组织或者说消费者和经营者这种博弈不是通过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最起码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这种和谐,应该说是非常难达成的。
主持人 : 您刚才谈到组织和组织的博弈,但是我想到这里面也存在一个问题,现在为什么有时候消费者的权受到侵犯也不去索赔,他可能考虑成本问题,他可能花很多时间才得到一点赔偿,或者说花了很多钱得不到赔偿。如果成立NGO,通过它来维权是否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呢?
王海 : NGO非盈利组织,它的经费是经过赞助、经费的筹措,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成本。另外消费者组织,NGO会更多在促进立法方面做一些努力。像我们前天刚刚给人大常委提交了一份立法建议,我们建议增加三个条款,对消费者保护方面增加三个条款,第一个条款就是通过法律赋予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比如说如果有人卖假货,他卖了一万件,消费者组织可以直接代表一万名消费者提起诉讼。我们还有一个建议,建议设立最低赔偿,无论对消费者多大损失,最少赔偿给消费者五百块钱损失,我们影响这么多年发现,消费者一般进行维权,即便买的是一块钱的东西,如果维权不请律师他的成本也会在三四百左右,我们提一个五百的建议。据我了解美国有一个最低赔偿是200美元,具体的数字可能要再具体核实一下,大概是200美元,我们法律当中如果能够把最低赔偿条款设定进去,应该说就会更好促进或者鼓励消费者来维权。
还有一条建议,建议行政罚款分利,行政罚款应该分一半给举报人,这个举报人最常见就是消费者,消费者发现了,发现了就举报,一方面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的维权,积极的举报投诉,同时也可以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促进依法行政,所以我们前天已经提交了这个建议。
主持人 : 刚才您说到维权的成本问题,但是现在所说的成本大部分还是指它的显性成本,它的隐性成本有的时候可能很大,比如消费者维权的时候没有花费多少金钱,但是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您觉得怎么样才能把这些隐性成本核算到最低补偿制度当中去?
王海 : 这个是不好核算的,而且我们国家这种现行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容易做出一些原则性改变的。如果真正要解决你的问题,就应该建立惩罚性赔偿,但是我们国家这种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不支持惩罚赔偿。消法49条只是一个例外,除了这个之外还没有看到国家哪个法律有惩罚性赔偿。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是需要通过组织来进行主动的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才有可能尽可能避免这样的问题。消费者的机会成本,是不好评估的,所以在实践当中一般也得不到赔偿。
消费者目前他维权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的成本、精力的成本、金钱的成本、健康的成本,再就是他的机会的损失的成本,同时他要承担两个风险,一个人格尊严被侵犯的风险,还有人身安全被伤害,直接人身被伤害的风险,所以说消费者目前法律环境下他维权这种积极性还是很难体现的,比较难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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