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消费警示称灵芝类保健食品无治疗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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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08:04 新京报 | |||||||||||||||||||
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警示,列举其广告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4种违法表现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灵芝类保健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同药品有质的区别。”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警示,郑重提醒消费者提高辨别此类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灵芝类保健食品仅具有保健功能,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同药品有质的区别。按规定,凡属于保健食品,在广告中均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而且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记者查询发现,消费者常见的富硒灵芝宝,在广告中宣称“具有抑制肿瘤、免疫调节双重作用”,中科牌灵芝孢子胶囊、中科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中科牌爱特胶囊等全部为保健食品,却在广告中称是“新批准的国家新药”。 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发现类似虚假违法广告,可向当地工商机关举报投诉。 灵芝类保健食品广告4种违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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